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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案2300万元目前证据不足

(2013-09-16 10:40:02)
标签:

张曙光

杂谈

张曙光案2300万元目前证据不足

 

顾则徐

 

 

本月10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根据公开审理所披露的信息,针对其中涉及参评院士需要花钱而索贿情节,舆论纷纷要求进行彻查。我以为这不仅是应该彻查的问题,而是必须要查,不然,相应2300万元金额就不能作为张曙光的定罪量刑情节。

 

在经济罪案中的贪污、受贿之类案件审理中,赃款赃物的去向查证是整个证据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缺少这个环节就无法定罪量刑。但是,这个环节往往是经验不足办案人员容易忽视的,他们只知道解决“拿钱”,而轻视“用钱”。我从事反贪侦查工作时候,有一个徒弟就是如此,他刚开始主办案件时候,每当突破后就兴奋无比,叫着“拿了,拿了”,等我一问“钱在哪里?买了什么?用了什么?”,他才傻眼。有一次,虽然一笔受贿款项无碍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但我还是指令他连续数次出差查清去向,“整”得他痛苦不堪,才总算让他牢记住办案不仅要解决如何贪污受贿,而且必须要解决赃款赃物的去向。不查证赃款赃物去向,贪污受贿就不能定罪量刑,因为没有充分证据给予证明。

 

张曙光一案中,他在庭审中称先后3次向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00万元、两次收受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共计1000万元、收受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丙玉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均与参评院士需要花钱有关。以上总计2300万元,张曙光总的案值为4700万元,如果该参评院士这一环节没有查清,等于2300万元之巨额没有完整证据,假设其它款项证据充足,那么,也必须将该2300万元扣除,只能按照2400万元受贿事实进行定罪量刑。尽管按照目前《刑法》,受贿2400万元与受贿4700万元对于定罪量刑并无区别,但不能定罪之2300万元占4700万元将近一半,属于主要犯罪情节,并不能给予忽略,不然,就实在是成了笑话。

 

系于2300万元重大情节证据不足,由于张曙光案在审判阶段,因此,该案实际已经处于非常尴尬的状态。如果不查清张曙光参评院士花钱情节,2300万元就不能入罪;如果强行入罪,即使被告人及其律师无异议,那么,等于形成了一个非常糟糕的、可以不顾证据的判例。好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二款,根据“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庭可以延期审理,所以张曙光案之2300万元尚可以有挽救渠道。反过来说,诚然尴尬,但舆论要求的彻查在程序上并非没有机会,公诉人可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法庭可以给予批准,将张曙光案延期审理,以查清可能构成主要犯罪情节的2300万元之去向证据。

 

至于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局11日就媒体报道张曙光花钱参评院士一事发布声明,声言中科院未曾收到与张花钱参评的相关投诉,实在是不知所云。第一,犯罪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投诉”有毫毛关系?第二,花钱参评达到一定数量就属于犯罪,中国科学院没有侦查权,只有配合义务而已;第三,如果张曙光花钱参评院士,中国科学院本身就可能是利益涉及方,甚至可能具有法人犯罪嫌疑,作为这样一种主体而向公众发布声明太过滑稽。中国科学院唯能做的,就是积极要求并配合法律机构查清事实。

 

 

 

20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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