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不能激情判决
(2012-09-06 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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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杂谈 |
激情犯罪不能激情判决
顾则徐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4日,27岁男子许泽雷驾车与行人孙先生剐蹭后发生口角,随后将对方撞到后反复碾压致其死亡,近日许泽雷被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15年,从轻理由是北京一中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称许泽雷自首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谅解。我以为该案从轻判决的理由并不确凿。
该案从轻判决的理由是三个:激情犯罪,自首,被害者家属谅解。让我们先来看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现代犯罪心理学名词,在十九世纪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注意到这一现象时,至少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实际就早已有承认,用现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冲动”。就冲动而言,每个人都会发生,但冲动而犯罪甚至杀人则不是普通的冲动,所以司法承认冲动需要十分谨慎,一般而言集中于比较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和低文化程度群体,但许泽雷是已经27岁的已婚男子,且有大学文凭,将孙先生撞到后又反复碾压,是否可以确定其为“激情”值得商榷。驾驶作为一种需要培训并考试的有理智的技术,不同于掏把刀出来刺击他人的简单动作,是否可以归为司法承认的“激情”行为,也需要商榷。我们权且认可其为“激情”,但是,激情犯罪能否从轻判决在法学界始终是个争议话题,中国的法律文本并没有相应的明确的从轻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承认许泽雷是激情犯罪,也不构成法定的从轻判决理由。
让我们再来看所谓自首。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这两个要件是互为的。不投案而供述犯罪,比如某人杀人后电话告知警方凶杀情况后逃跑,这不能构成自首。投案后供述虚假的犯罪动机和事实,比如许泽雷即是,也不能构成自首。当许泽雷将孙先生碾死后,身边的家属诚然是报了警,但他是作为交通肇事供述,北京海淀区警方在进行现场勘查时,未见肇事车辆有明显制动痕迹,从而发生怀疑,经对现场地上的血迹推断,及对目击证人等的走访,才得以发现这是刑事犯罪,也即许泽雷在见到警方后,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简单来说,自首不是根据犯罪人逃跑不逃跑判定,而是必须要根据其到案后的供述判定,凡是经过侦查(包括审讯)才如实供述的,至多只能说态度比较好,而不能认定其为自首。另一个情况是,当作为交通肇事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许泽雷并不能离开现场,必须呆在现场是他的法定责任,呆在现场接受警方调查不能构成主动投案。
以上可知,激情犯罪是非法定的可商榷的从轻理由,自首则根本不存在。那么,第三个被害者家属谅解理由是否存在呢?如果被害者家属对从轻判决许泽雷是真实谅解的,那么,就应该是接受了该判决结果的。但非常讽刺的是,法院判决宣布许泽雷获得了被害者家属谅解,而死者家属却对判决强烈不满,在法院门口痛哭喊叫,要求杀人偿命,这哪里有什么谅解呢?死者家属事实上的不谅解言行,已经客观否定了法院从轻判决的这一理由。这样,法院对许泽雷从轻判决的三个理由就只有激情犯罪极其可疑地存在着。但是,既然激情犯罪是一个非法定理由,那么,它就不能单独发生效率,也即在法官自由心证情况下,一个可以商榷的非法定从轻理由不能单独地构成为实际判决的理由,不然,就是等于把房子造在了沙滩上。沙滩上可不可以造房子呢?可以,但不能只是沙滩,必须还要有其它基础,这样才能造出干栏式房子。在许泽雷根本不能构成自首的事实下,只有当被害者家属对其有真实的谅解,可商榷的激情犯罪才可以作为附带的从轻判决理由要件生效。
2012/9/5
发表于2012/9/6《华商报》,发表时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