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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剑权:是事实,更是理想

(2010-07-04 19: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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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剑权

杂谈

佩剑权:是事实,更是理想

 

顾则徐

 

 

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作出裁定,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的公民具备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在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均有效,这一裁定等于将宪法第二修正案明确扩展为了适用于全美国,是该案所规定权利的一个新的司法进步。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其实并不是直接、明确指公民个人拥有持枪权,其意思在中国一般翻译为“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为必要,民众拥有并且佩带枪支的权利不容侵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此处的“国家”,也有人翻译为“州”,我以为理解为“社会”更恰当,因为,无论是国家还是州,其根本的性质还是社会,是在一定的地域生活着的人们的群落。该权利倾向于集体主义,是民兵组织——也即我所说的“民团”——需要拥有自己的武装,法律对此予以承认和保证。但是,尽管是集体主义的,当民团是真正的民团,而不是由政府控制的伪民团时,就必须要以公民个人拥有持枪权为前提,也即只有当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持枪权时,他们才可能组织起进行自卫的真正的民团,因此,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就自然引申为了公民的个人权利,这就是我所说的“佩剑权”。

 

拥有佩剑权的人民未必要组建民团,但组建真正的民团一定要以佩剑权为前提。佩剑权作为一种公民个人武力,所自卫的能力只能抗拒个别的暴力侵犯,这种侵犯主要来说是来源于以个别形态进行犯罪的暴徒,其次,就是政府及其官员对公民进行的小规模暴力侵犯。当社会处于动乱时代时,匪帮就比较多出现,这时候,民众个别的武力就难以达到自卫目的,就需要组建民团进行抗衡。日本伟大的导演黑泽明最了不起的电影作品《七武士》,可作为描述这一情况的艺术典范。

 

匪帮是一种侵犯民众的集体主义形态,遗憾的是,由于匪帮通常规模有限,并不是民众最大的暴力威胁,无论中外,自古以来对民众进行最大化暴力侵犯的,恰恰是应该给予民众以法律和武装保护的政府。同样遗憾的是,当匪徒规模达到一定,无论是被招安还是军阀化、官僚化,都会漂白而为政府形态,——虽然可能是非法的政府,但对当地人民来说,封王拜将的匪帮已经是现实地统治自己的政府。因此,政府——无论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政府——是人民最大的暴力压迫者和威胁。美国建国者们所拥有的智慧至今在世界多数地方和多数人口当中,还属于二十二世纪的未来学思想和计划,《独立宣言》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强调“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起破坏作用,人民便有权利加以改变或废除”,他指出“当政府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杰斐逊的这一思想我归结为:人民的反对、推翻暴政权和反对、推翻政府专制权,并拥有相应的合乎道德权利。要保证人民这一权利,就必须要承认人民组建民团的权利,并承认人民个人的佩剑权——持枪权。正因为这样,杰斐逊的这一思想就成了美国支持公民持枪权一派最重要的理性根据。

 

我提出佩剑权,首先与自己的立场无关,完全是基于它属于一个历史的事实权利,也即我是指出一个历史事实,而赖以进行分析的是法学理性。也就是说,不管是否支持和反对现代社会持枪权,佩剑权都是一个无法否定的历史性的法律事实。在这个前提下,才谈得上我是否选择自己的立场。当我选择立场,我则主张中国人民应获得他们曾经古老地拥有过的这一权利。在当下,中国人民不可能被允许拥有这一权利,因此,我寄希望于中国的将来,中国人民能够象美国人民一样,拥有自己的佩剑权——持枪权。但是,当放眼将来,对于中国人民能否获得这一权利,并不抱有太多希望,因为,元朝以来特别是最近一个甲子以来养成的民族性格偏于奴性、自私和阴柔,其惯性力量恐怕没有几百年淘汰不会减弱,而民族性格决定民族智慧的价值选择,知识分子和民众更可能习惯于要求政府进行担当,而不是自己选择担当,因此,将来的中国反持枪论比之持枪论更可能占据主流。

 

 

 

2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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