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书记没有“法律豁免权”

(2008-09-06 13:17:46)
标签:

法律

杂谈

书记没有“法律豁免权”

 

顾则徐

 

 

《新京报》9月1日报道,8月28日是陕西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全镇中小学开学动员大会的日子,校方通知镇党委书记参加会议,没有通知镇政府主管教育的领导参加。为此引发摩擦,镇书记挥拳将主管教育的副镇长鼻梁骨打断。“至发稿时,商州区纪委、监察局就此事已介入调查。”笔者不禁要问:警方为什么没有介入调查?

 

牧护关镇党委书记陈建峰把副镇长李书勤鼻梁骨打断,李书勤被伤害的这种程度诊断确凿,即使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嫌疑,也构成了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予拘留和并处罚款。因此,就远不是一个“纪委、监察局就此事已介入调查”的问题,而是一个警方应马上出警将书记陈建峰拘押、进行调查的问题。

 

那么,警方不介入调查与只是由纪委、监察局介入调查有什么区别呢?如果警方介入调查,根据被害人副镇长李书勤鼻梁骨打断这一客观事实,便应予刑事立案或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对书记陈建峰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将以警方的调查和处理为主,纪律和监察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就应该根据警方的立案侦查程序进行,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必须要按照检察机构和法院的处理比照执行。当警方不介入,仅仅只由纪律和监察部门介入,看上去似乎上级十分重视,实际则是可能排斥书记陈建峰受法律惩罚,对他故意伤害他人的恶劣行为只作纪律处分。因此,只由纪律和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与其说是上级重视,不如说是上级对书记陈建峰在进行保护性调查和处理。

 

如果同样的事件发生在普通平民身上,将是怎么样呢?当地派出所将毫无疑问地第一时间介入这一人身伤害事件调查。普通平民就纪律而言,既不属于纪委也不属于监察监督和处理,其行为只由法律约束,无法得到纪委、监察的“重视”。因此,当一个平民伤害他人至鼻骨骨折,所面临的只能是立即被派出所拘押,构成犯罪的则由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或经起诉后由法院按《刑法》规定判决,至少也将由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拘留和罚款。这样,当书记伤害他人而警方不介入时,则平民就与书记们处于了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恰恰是在纪委、监察的“重视”下被破坏。也就是说,当警方不介入作为,书记较之平民就在事实上享有了“法律豁免权”。

 

书记陈建峰把副镇长李书勤鼻梁骨打断这一事件的具体起因,仅仅是因为分管教育的副镇长李书勤认为全镇中小学开学动员大会是他的本职工作,理应参加会议,对没有能够参加会议表示了不满,而书记陈建峰则认为他“多事”。这样一种“纠纷”可以在党政两套班子的会议上心平气和地解决,但书记陈建峰却挥出了拳头。书记陈建峰所挥出的拳头,当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完全应该是他一贯作风的结果。在他挥出的拳头底下,不仅蕴涵着藐视党纪和政纪的意识,更是一种藐视法律的意识。这种藐视法律的意识与“法律豁免权”有着密切的关系,除了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外,当地派出所也一定程度地兼受属地党委和政府的约束,对书记陈建峰来说具有“下属”的地位,书记陈建峰伤害他人人身,派出所很可能睁一只烟,闭一只眼,从而更强化了书记陈建峰的“法律豁免权”意识。

 

对于书记陈建峰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上级纪委和监察及时介入调查当然是必要的,但仅仅如此,警方不介入,就是一种保护。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说,书记陈建峰更应该被及时拘押和拘留,上级纪委和监察介入的调查如果需要询问他本人的,应该是到拘留所里“审讯”他。

 

 

2008-9-1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