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作业2
(2011-05-17 15: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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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作业答案校园 |
分类: 建筑专科类 |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2.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最重要的依据是(
3.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4.合同诊断不包括(
6.下列有关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错误的是(
7.在我国工程合同索赔中,既有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也有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这说明我国工程合同索赔是(
8.施工成本管理的六项主要任务中,首先是成本预测,成本预测的紧后工作应为(
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
10.由于工程暂停的索赔,在该情况下一般工程师很难同意的索赔费用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成本分析的方法包括(
2.下列关于工程结算方式的有关表述中,正确的是(
3.施工成本分析的依据包括(
4.按照成本构成,施工成本可以分解为(
5.大中型工程项目按照子项目组成编制施工成本计划,将施工项目总成本分为(
6.某高速公路由于业主原因高架桥修改设计,工程师下令承包商停工1个月。就此,承
包商提出索赔。按照国际惯例,索赔能够成立的包括(
7.建设工程招标的必备条件包括(
8.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由(
9.依据不同的标准,工程索赔可以按(
10.设备采购合同订立方式包括(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建筑工程招标的程序。
答: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标底的编制、
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文件的编制与
提交、开标与评标、中标、合同签订。
2.简述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答:①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易费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③合法原则;
④平等、公平原则;
⑤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背社会公德;
3.建设工程索赔的概念、特征和程序?
4.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哪些费用组成?
5.如何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下:
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6.索赔费用如何组成?
四、综合分析题(共30分)
某重点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该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问题: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出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