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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寿险保全规则制定的几点思考

(2013-05-31 13:45:48)
标签:

保全规则制定原则

保全核保

财经

分类: 风险思维

关于寿险保全规则制定的几点思考

作为核保员不谈核保规则的制定,谈保全规则的制定,显得有点不务正业。其实不然核保、保全同为运营,有相通之处,而且还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保全核保。保全核保,到底是保全还是核保,又有谁能分得清楚呢,再者说为什么要分得清清楚楚呢?

昨日在同保全主管讨论保全规则的时候:保全一些项目涉及保险计划调整时,是否需要进行相关的保额、保费等限制。小核保员一句“这是保全的规则,核保管不到”,颇让保全主管上火。其实这是实情,不管保全是否要求,即便是相关要求同核保一致,也是保全规则。但是即便规则无关,但是如何制定保全规则,小核保员在此前的工作中也有一些思考。现在简单整理一下,一是理清自己的思路,二是平息保全同事的怒火。

保全规则和核保规则制定有相通之处,但却有本质的区别,这最大的区别就是:法律关系不同。通俗点说,核保规则的适用为保险合同缔约前,投保人、保险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一致的过程,是个自愿的过程,所以其规则制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即可。而保全规则适用为保险合同缔约后,投保人、保险人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事。所以其规则制定一不违背法律、法规,二要遵循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要有契约精神。

上述是核保和保全最大的不同,以及制定规则的基础。

接下来小核保员讲讲规则制定时具体的应用。

原则之一:遵循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

实例1:职业规则

投保时,核保规定职业风险过高不能承保。对此法律不禁止,这条没有任何问题。投保后,客户变更职业,若此前是可保职业,后变更为拒保职业,保全规则规定为解除保险合同。则此规定就不一定成立了。首先第一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那么保险人单方规定因职业拒保解除保险合同当然不行。但是在保险合同中,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职业发生变化时……那么保全规则按照合同条款内容制定,就是允许的了。

实例2:受益人规则

投保人,核保规定受益人只允许为XXXX关系的人,若不符合要求,不予承保,要求客户更换受益人。这种规定虽然苛刻,但是也不无不可。但是保全规则,如果规定只允许变更为xxxx关系的人,就会引来客户的质疑。首先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并不要求指定的受益人是何种关系;第二合同条款中一般规定受益人变更需要……也并未约定。你这个时候规则不允许客户变更,便是剥夺客户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变更前,合理的审核和询问是可以的。毕竟你给变更了,未尽到审核义务,也会引来纠纷。比如一男人将受益人变更为其小三,保险公司变了无不可。但男人game over 了,原配妻子不干了,找保险公司闹腾,保险公司是有嘴说不清了。

原则之二:客户利益为上原则

这条原则,本来要写客户利益最大化的,但是最大化,一个最字不好把握,便变成了客户利益为上。

这条原则,简单说,法律、合同条款未约定,但是保险人如果某个保全项目是为了客户的利益,那么此保全项目设置必要的限定是合理的。 

实例1:退保规定

在法律和保险合同中,都明确约定客户有合同解除权,随时可以退保。但是并未规定可以部分退保。那么保险公司开办了部分退保这个保全项目,目的是为了满足部分客户交费能力下降等实际情况,保护客户的部分利益。这个时候,保险公司要求部分退保后其剩余保额不允许低于最低保额要求。这个限定便是合理的。 

实例2:新增附加险

在合同条款中,并不会涉及附加险新增的内容,很多公司规定,如果新增附加险,必须为生效日前xx日内提出申请。此种要求也是合理的。

原则之三:符合保险基本原理符合社会常识

保险毕竟是一项专门的科学,说白了其是有技术含量的,所以规则的制定一定也要有技术含量。

举一个例子:职业规则。在早期公司的一些长险条款中会约定职业发生变化时,需要告知公司,如果变为了拒保职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之类的描述。但是这种合同的规定,不符合长险一些基本保险原理,同时同社会群众的一般理解也差异太大。签订的是一份长期合同,我又怎么能保证我一二十年职业不发生变化,变化了保障都可能没有了,这有点二了吧。的确如此,后来条款中这条就取消了。对这种不符合保险原来的合同约定,我记得我到后期即便是这种单子的保全核保,我都已经开始阳奉阴违了。

另外一个例子,职业加费,客户投保时职业进行加费,过了三四年,职业发生变化,不需要加费了。按照上述说法,是不是就不能取消加费了。不取消加费,可以讲一大通道理,但是对于普通人而言,我做这个你加费,我同意,我不做这个了,你不取消,我不同意,对我个人而言,就是不公平。所以保险公司在制定规则时,一般是允许其申请,进行加费取消的。

复杂吗?不复杂。心中有爱,心中有法,专业、公平、公正,便能解决问题。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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