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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寿险条款之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

(2013-01-07 15:02:37)
标签:

自动垫交保费

杂谈

分类: 学习笔记

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

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条款,是长期寿险条款中重要的一条内容,其作用在于在投保人未按时交纳续期保费时,由保单的现价价值交纳保费,以保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般来说,此条解释为保护客户的权益,让客户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尽量延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可能被理解为,交了钱,就别拿回去了,因为对于无力交纳续期保费或者希望退保的客户而言,若选择了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若不及时退保,则有可能退保金额为零。

对于如何来垫交保费,不同公司有不同的处理。有的公司现金价值够垫交下一期保费则垫交,不够则不垫交,有的公司不够下一期保费,只要够一天,也要扣除,直至金额为零。

还是看看保险公司都是怎么规定吧。

公司一: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公司二: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公司三: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交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当时到期的月交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交保险费。

投保时,要不要选择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睁大眼睛,想清楚,免得分文无归。

同时,即便是垫交了,等自己交纳续期保费时,也需要偿还垫交的保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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