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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志:女婿可以给岳父投保吗?

(2012-07-03 20:59:23)
标签:

女婿岳父投保

杂谈

分类: 核保杂谈

早上上班后,接到分公司的一个咨询:女婿可以给岳父投保吗?说实话看到这个问题,我也挺惊讶的,惊讶于这本是最基础的问题,竟然还需要询问。惊讶之余,也在想,为什么分公司核保员会咨询这个问题,难道是我们的实际处理让她产生了混乱。

那我们还是来看看这个简单的问题,背后的东西。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三十条同时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通过保险法的规定,其实分公司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女婿与岳父间具有保险利益吗?其实这才是这个问题的实质。

《保险法》三十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以上规定,女婿与岳父之间,即便是无抚养、赡养、扶养关系,只要岳父同意女婿为其投保,两者便具有保险利益。

说句题外话,自己对自己有保险利益,但是自己却不一定对自己的身体有支配权,因为国家禁止。比如说,自己不想活了,自杀可以,但是你申请安乐死不可以,因为你没有权利剥夺的生命;比如失足妇女,也是不允许的;再如目前比较常见的器官交易,不允许销售自己的器官。

至于抚养、扶养和赡养的含义,可参照另一篇博文。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女婿可以给岳父投保。

但实际工作中,相关规则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平安人寿: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应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未符合以上要求的个案,请咨询本公司分支机构契约部门。

太平洋人寿:原则上,公司认可投保人与下列人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情形下,须通过专项生存调查充分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详细说明指定受益人的理由,排除可能存在的潜在道德风险。

根据理论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我们的结论就是:在岳父同意的情况,女婿可以为岳父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通过生存调查等了解投保动机、目的等,以确定是否可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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