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核保杂谈:浅谈寿险承保业务中的生日单问题

(2012-06-26 23:37:29)
标签:

核保生日单

财经

分类: 核保杂谈

生日单,从事寿险承保、核保工作的人,耳熟能详。但生日单就像EM值一样,虽熟但又不能详细述之。

生日单,一言以蔽之就是:代理人同客户签署投保单时计算费率的客户年龄同保险公司承保时的年龄不一致的投保申请。

那么代理人同客户签署投保单时计算费率的年龄如何计算呢。通俗点讲就是签署当日客户多大那就是多大,投保单签署日—客户生日就是客户年龄。

那么保险公司承保时如何计算客户年龄呢。一般来说是:保险生效日—客户生日。

当然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年龄是一致的。只有客户的生日在投保单签署之后却又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才会导致两者不一致。

举一个例子:客户20100620生日,20120618投保,代理人按照客户1岁(20120618-20100620)设计保险计划收取保费;投保单交回公司后,收取保费等,生效日为20120621,则系统按照客户2岁(20120621-20120620)收取保费。

生日单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两者不一致的年龄调整为一致,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要让系统的年龄等于代理人签署投保单时的年龄。如何实现呢,调整生效日,将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调整至客户生日之前。如上述例子,将生效日调整为20120618或者20120619,其年龄也为1岁,两者一致。

那总结下来,生日单其实同投保单签署日期密切相关。而投保单签署日期理论上是固定的,你不能签署日期今天是1号,后天就成为了2号,但在实务中,的确会有极少数代理人会将签署日期刻意篡改。注意是刻意,不是恶意。比如客户已过生日,为了可以按照小1岁计算,故意投保单签署日期往前写几天。这种行为非恶意,有时睁一眼闭一眼也无不可。水至清则无鱼,呵呵。而且有些公司也以此为噱头,以招揽业务。

更深层的一个问题,生效日可以随便调整吗?

关于生效日,保险条款上一般是这么描述的: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上述为新华人寿)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上述为泰康人寿)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上述为平安人寿)

上述三家保险公司的描述,新华最合理,泰康最霸王,平安最滑头。

保险法对保险生效日是这么规定的: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条款和保险法的规定,生效日是可以约定的,只要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一致。同时生日单调整生效日对客户有利,所以调整生效日就没有什么不可以了。

双方约定即可确定生效日,在实务中常见的为,客户指定特殊日期为生效日,比如618吉祥日期,520我爱你。

关于生效日,别看条款这么写,其实同实务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同时生效日和其他的一些日期还有扯不断的孽缘。

下次接着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