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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2008-07-03 17:35:47)
标签:

jj

林俊傑

林俊杰

海新碟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

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08-07-03

文市函〔2008〕960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8]79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新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8年7月12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上海市外办、公安局、税务局,驻新加坡使馆。

编辑:xi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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