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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2007-08-31 08:46:42)
标签:

校园生活

分类: 国家/省/市文件
 

石家庄市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8月23日)

    寄宿制学生宿舍是公共聚集场所,属于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要害部位,为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宿舍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寄宿制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学生宿舍的建筑标准和要求

    第一条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的布局、建筑、设施等都应当符合有关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要求,严禁危房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学生宿舍高宜为3.0-3.2米。生均使用面积中学不小于2.7平方米,小学不小于2.4平方米。根据已在用学生宿舍的客观现实,每自然间学生宿舍应不低于12平方米,每室居住人数不超过8人。禁止私自改造宿舍建筑功能,乱堵门窗、打通墙体。不允许将非宿舍建筑做为宿舍使用。严禁将宿舍楼对外出租与学生混住。

    第二条  租用校外房屋做学生宿舍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距学校不能超过2公里。上学放学路途要有专门老师护送。

    第三条  学生宿舍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人员,学生会使用灭火器。

    要确保宿舍通道的畅通,楼道宽度、楼道和宿舍地面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得在宿舍通道中放置杂物。

    楼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总宽度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要求,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度,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低于1.1米。

    宿舍超过两个自然间的,应开两个出入口,整个宿舍楼的安全出入口开设数量和宽度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

    第四条  宿舍楼梯间和楼道应有直接的自然采光,照明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不准擅自改变原有线路,乱拉电线,不许设有大功率电器插座。楼道内和疏散口应有应急照明灯。

    第五条  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牢固,床板不少于两根横梁,上下铺距离、上铺与屋顶距离、床与灯、电扇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取暖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内使用的土暖气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坚决杜绝学生宿舍内燃煤直接取暖。

第二章 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教育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宿舍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校长是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寄宿制学校必须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做到任务职责到岗到人。职能部门要安排专门的宿舍管理员、舍长对学生宿舍安全、纪律、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寄宿制学校的职能部门和班主任要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对住宿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学校全体教职工对于有可能危害住宿学生安全的行为和事件,都有制止或救助的义务。

    第九条  寄宿制学校在保障住宿学生人身安全的基础上,应当尽可能的采取各种措施改善住宿环境,提高住宿质量。

    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出本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认真落实,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逃生演练。

    第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起学校领导带班和中层以上干部值班制度,配备相关保安人员对宿舍及周边地区巡逻,宿舍管理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必须有宿舍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值班、纪律等制度.并在出入口或醒目处上墙。要将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在学生就寝后统一拉闸断电,要配备应急灯,以防特殊情况时,引起群死群伤事件。

    第十四条  学生就寝后,不得将宿舍安全出入口和楼层阁门锁死。可在宿舍出入口管理室处,设置内插门,遇有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保证能在半分钟内打开。

    第十五条  学校对住宿的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实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宿舍管理员坚持查铺制度。如发现有学生无故夜不归宿时,宿舍管理员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 对住宿学生的要求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服从学校领导、教师、宿舍管理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确需调换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住宿生在学校要求住宿的时间内,不得无故夜不归宿。

    除节假日外,凡不能在学校住宿的,应当持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开具的假条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返校后应立即到宿舍管理员处销假。

    住宿学生如果有特殊原因不在住宿时,必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批准前,必须征得未成年学生家长的同意。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集中住宿。

    男、女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更不准异性留宿。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返回宿舍,按时就寝,按时起床,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

    第二十条  宿舍内不准打架、斗殴、聚众哄闹、酗酒、赌博和变相赌博,不得从事其他不文明的行为。不准向窗外泼水,掷杂物。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私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煤油炉、充电器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和使用蜡烛等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物品,不准将管制刀具带入宿舍。

第四章 学生宿舍的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定期对学生宿舍、楼梯、扶手、照明设施等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积极预防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当学生宿舍发生突发事件后,宿舍管理员要迅速将情况报告给学校值班领导。学校各部门应当沉着、冷静协调联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学校值班领导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110、119、120等部门请求支援,并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发生火灾或其它突发事件后,要把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首先组织学生疏散,宿舍的疏散通道和疏散口应当及时打开,以保证学生可以及时疏散。而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救火或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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