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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发布狗仔队版权隐私[拐来拐趣]

(2007-08-23 10:41:59)
偷拍发布狗仔队版权隐私[拐来拐趣]
搞拐/文
偷拍:这两字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偷拍顾名思义就是在不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拍摄。
对这一举动,令许多人是深恶痛绝,痛斥其行为下流、卑鄙、无耻、下做,可谓是千夫所指。从发明摄影机开始,拍摄就已经开始,偷拍也就自然而然地存在了,开始只是满足他人的偷窥欲,这种行为,只能算是一种变态的病理心理。
随这时间的推进,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喜欢窥探他人,偷拍也不断地在发展,久而久之,许多人发现,偷拍到的东西竟然可以换钱,于是偷拍成了一门‘捞偏门’的行业,偷拍得来的东西,成了赚钱的法码。
发布:宣布,现在发布最多的就是新闻,正所谓新闻天天有,观点都不同。现在地球人都知道,新闻可以卖钱,越是重大、新颖、奇特、有震撼效果的新闻,越值钱。这本未可厚非,但是自从有了娱乐以后,人们眼中的新闻感念中又多出了几个新词,花边新闻,绯闻。尤其是绯闻,更是值钱,所以在记者行列中,一支叫狗仔队的队伍产生了。所拍摄到的东西,一经发布往往都会形成一场风波。
狗仔队: 狗仔队的由来:原为意大利文 PAPARAZZI ,首次出现於1958年,正式翻译名为「追踪摄影队」。
中文翻译的「狗仔队」则是由香港人所开创。50年代的香港警察刑事科擅长追踪案件,以跟踪、窃听的调查方式闻名,这些便衣刑事侦察员(俗称0记),外号「小狗队」,取意在於狗擅长灵敏的嗅觉追踪猎物。
这种调查追踪方式后来被香港记者发扬光大,而由於长时间的追踪、守侯,非一人所能独立完成,所以这群善用镜头捕捉漏网消息的记者,也就被统称为「狗仔队」。
也正是狗仔队这无孔不入,挖地三尺的做法另许多明星深恶痛绝,正所谓成也狗仔队败也狗仔队,好的新闻,可以另明星跃上枝头变凤凰,坏的新闻,可以使一个人身败名裂好不恐怖。
版权:所谓的版权,这里指的是照片或者影片记录的版权问题。现在大家都知道,你去影楼拍照,你花了许多钱,他们给你的只是你选中的一部分照片跟底片或者拷贝,很大一部分的影片,他们会以版权为由,拒绝给你,或则是要你给钱后才能拿回。
这里大家不禁要问,是我的肖像,凭什么变成你的版权了?
而影楼方面则会说,我拍摄到的东西,就是我的作品,之所以是作品,就是我的版权,我就是版权拥有人,而客人只是目标对象、素材。
其实双方说的都有理,也正因为这个双方都有理,才造成了大矛盾,谁也不让谁,影楼想赚更多的钱,而消费者则认为我已经给钱了,就这样把矛盾给加大了。
影楼为第一时间拥有人,说自己对‘作品’有着绝对控制权,但是不知道当事人有没有权利要求删除作品,毕竟已经给钱了,或者是选中部分以外的都给予删除,这似乎又没有一个说法了。
隐私:不愿意告诉他人或者不愿公开的个人故事。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然而,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在于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
偷拍其实就是对个人隐私的一种侵犯行为,而把偷拍到的东西给予公开发布,或者卖钱,这就属于犯罪了,因为你认为这是你的版权,你对版权拥有绝对控制权,但是你所制作的东西,属于犯罪行为,所以偷拍公布他人不愿意公开的事情,已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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