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击球准备(Addressing the
Ball)
当球员做好站位、球杆接触地面时,即为做好了“击球准备”。但是在障碍区内,当球员做好站位时即为击球准备。
2.助言(Advice)
“助言”是指任何能够影响球员打球决断、球杆选择或击球方法的劝告或建议。
有关规则的信息及众所周知的事实诸如障碍区的位置或球洞区上旗杆的位置,不属于助言。
3.球童(Caddie)
“球童”是指在打球时为球员携带和管理球杆并按照规则帮助球员的人。
4.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球员在采取站位前后在球场上可见的任何暂时性积水,但水障碍区内的水不是临时积水,雪和自然冰根据球员的选择可以是临时积水或散置障碍物,但霜除外。人造冰是妨碍物。露水和霜不是临时积水。当球位于临时积水中或任何部分触及临时积水时,该球为位于临时积水中的球。
5.整修地(Ground Under Repair)
“整修地”是指由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作为整修地而被标示的球场的任何部分,它包括虽未经标示但需移走的堆积物和球场管理人员所做之坑穴。
位于整修地内的所有地面和任何草、灌木、树或其它生长物均为该整修地的一部分。整修地的界线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标示整修地的立桩或线属于整修地内。上述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整修地中或任何部分触及整修地时,该球为位于整修地中的球。
6.水障碍区(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是以红桩标示的水域。“正面水障碍”以黄桩标示的水域。
7.推击线(Line of Putt)
“推击线”是指球员在球洞区上击球之后期望球运动的路线。
8.散置障碍物(Loose Impediments)
“散置障碍物”是指自然物体,如石块、树叶、树枝、树杈及其类似物,动物的粪便、蠕虫和昆虫及它们的遗弃物或堆积物等,它们不是固定的或生长着的,没有牢固地嵌入地面,也没有附着在球上。
仅限于在果岭上,沙和松散的泥土可以视为散置障碍物。
人工冰是妨碍物。 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碍物。
9.遗失球(Lost Ball)
a. 球员的一方或他的或他们的球童开始找球五分钟后,没有找到球或球员不能确认是自己的球时;b. 球员并未寻找初始球,而依照规则使另一球成为使用中球时;c. 球员在被认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处对暂定球进行了击球时,此后暂定球即成为使用中球。 打错球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允许找球的五分钟内。
10.补救的最近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补救的最近点”是指对由不可移动妨碍物(规则24-2)、异常球场状况(规则25-1)或错误的球洞区(规则25-3)造成的妨碍不受处罚地进行补救时的参考点。
该点是位于球场上的,最接近球的停点,且较球原来的停点不更靠近球洞,如果球被置于该处后不再存在上述的妨碍。
注:球员应以他下一次击球时希望使用的球杆模拟其击球准备位置和击球的挥杆动作来确定自己的补救最近点。
11.妨碍物(Obstructions)
“妨碍物”是指任何人造物体,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面和侧面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体除外:
a. 标示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
b. 在界外的不可移动人造物体的任何部分;和
c. 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
当一个妨碍物不需使用超常的力量、不需造成不正当延误打球和引起伤害即可移动时,则该妨碍物为可移动妨碍物,否则,它是不可移动妨碍物。
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可移动妨碍物为不可移动妨碍物。
12.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场界线以外的区域或被委员会如此标定的球场的任何部分。
当界外被立桩或栅栏限定,或作为立桩或栅栏以外的地方被标示时,界外线由立桩或除去斜支柱以外的栅栏支柱在地平面的最内侧点决定。
标定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不是妨碍物,并被视为是固定的。
当界外由地面上的线标示时,该线本身属于界外。界外线垂直向上下延伸。当球的整体位于界外时即为界外球。球员可以站在界外打位于界内的球。
13.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是指按照相应的规则加算给一个球员或一方的杆数。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中,罚杆不影响打球的顺序。
14.发球区(Teeing Ground)
“发球区”是指现在准备打球之洞的起始处。它是纵深为两球杆长度、前面和两侧由两个发球区标志外侧边缘限定的方形区域。当球的整体位于发球区以外时,即为发球区以外的球。
15.异常球场状态(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当球员做好站位、球杆接触地面时,即为做好了“击球准备”。但是在障碍区内,当球员做好站位时即为击球准备。
2.助言(Advice)
“助言”是指任何能够影响球员打球决断、球杆选择或击球方法的劝告或建议。
有关规则的信息及众所周知的事实诸如障碍区的位置或球洞区上旗杆的位置,不属于助言。
3.球童(Caddie)
“球童”是指在打球时为球员携带和管理球杆并按照规则帮助球员的人。
4.临时积水(Casual Water)
“临时积水”是指球员在采取站位前后在球场上可见的任何暂时性积水,但水障碍区内的水不是临时积水,雪和自然冰根据球员的选择可以是临时积水或散置障碍物,但霜除外。人造冰是妨碍物。露水和霜不是临时积水。当球位于临时积水中或任何部分触及临时积水时,该球为位于临时积水中的球。
5.整修地(Ground Under Repair)
“整修地”是指由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作为整修地而被标示的球场的任何部分,它包括虽未经标示但需移走的堆积物和球场管理人员所做之坑穴。
位于整修地内的所有地面和任何草、灌木、树或其它生长物均为该整修地的一部分。整修地的界线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标示整修地的立桩或线属于整修地内。上述立桩为妨碍物。当球位于整修地中或任何部分触及整修地时,该球为位于整修地中的球。
6.水障碍区(Lateral Water Hazard)
“侧面水障碍”是以红桩标示的水域。“正面水障碍”以黄桩标示的水域。
7.推击线(Line of Putt)
“推击线”是指球员在球洞区上击球之后期望球运动的路线。
8.散置障碍物(Loose Impediments)
“散置障碍物”是指自然物体,如石块、树叶、树枝、树杈及其类似物,动物的粪便、蠕虫和昆虫及它们的遗弃物或堆积物等,它们不是固定的或生长着的,没有牢固地嵌入地面,也没有附着在球上。
仅限于在果岭上,沙和松散的泥土可以视为散置障碍物。
人工冰是妨碍物。 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碍物。
9.遗失球(Lost Ball)
a. 球员的一方或他的或他们的球童开始找球五分钟后,没有找到球或球员不能确认是自己的球时;b. 球员并未寻找初始球,而依照规则使另一球成为使用中球时;c. 球员在被认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较该地点更靠近球洞处对暂定球进行了击球时,此后暂定球即成为使用中球。 打错球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允许找球的五分钟内。
10.补救的最近点(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补救的最近点”是指对由不可移动妨碍物(规则24-2)、异常球场状况(规则25-1)或错误的球洞区(规则25-3)造成的妨碍不受处罚地进行补救时的参考点。
该点是位于球场上的,最接近球的停点,且较球原来的停点不更靠近球洞,如果球被置于该处后不再存在上述的妨碍。
注:球员应以他下一次击球时希望使用的球杆模拟其击球准备位置和击球的挥杆动作来确定自己的补救最近点。
11.妨碍物(Obstructions)
“妨碍物”是指任何人造物体,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面和侧面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体除外:
a. 标示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
b. 在界外的不可移动人造物体的任何部分;和
c. 委员会宣布为球场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筑物。
当一个妨碍物不需使用超常的力量、不需造成不正当延误打球和引起伤害即可移动时,则该妨碍物为可移动妨碍物,否则,它是不可移动妨碍物。
注:委员会可以制定当地规则宣布可移动妨碍物为不可移动妨碍物。
12.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场界线以外的区域或被委员会如此标定的球场的任何部分。
当界外被立桩或栅栏限定,或作为立桩或栅栏以外的地方被标示时,界外线由立桩或除去斜支柱以外的栅栏支柱在地平面的最内侧点决定。
标定界外的物体诸如墙壁、栅栏、立桩和栏杆不是妨碍物,并被视为是固定的。
当界外由地面上的线标示时,该线本身属于界外。界外线垂直向上下延伸。当球的整体位于界外时即为界外球。球员可以站在界外打位于界内的球。
13.罚杆(Penalty Stroke)
“罚杆”是指按照相应的规则加算给一个球员或一方的杆数。在三人二球赛或四人二球赛中,罚杆不影响打球的顺序。
14.发球区(Teeing Ground)
“发球区”是指现在准备打球之洞的起始处。它是纵深为两球杆长度、前面和两侧由两个发球区标志外侧边缘限定的方形区域。当球的整体位于发球区以外时,即为发球区以外的球。
15.异常球场状态(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16.暂时定(Provisional Ball)
“暂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碍区以外遗失或有可能界外时为了节省时间打的另外一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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