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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合法而不合理

(2007-10-17 22: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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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感悟随笔

机场建设费,合法而不合理

 

  最近,国务院又一次批准同意机场建设费征收到2010年。这意味着,按照保守的每年1.6亿人次计算,民航乘客3年多要额外多掏300亿元,这笔钱对于民航部门来说,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

  1992年,民航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行文,决定征收机场建设费。根据规定,此费本应于2005年年底停止收取,但在去年4月,财政部下发通知,称“情况比较复杂”,确认将包括征收机场建设费在内的18项政府基金的政策执行期延至2006年年底。包括这一次,这已是第二次延长征收时间了。

  应该说,机场建设费的开征和续征,都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所以,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机场建设费是合法征收,而不是“乱收费”。既然如此,公众为什么还要持批评和质疑态度呢?因为,它虽然合法,合乎权限和程序,却很不合理,与道理、情理相违背。

  机场建设费,完整的叫法是“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这个名称本身就怪怪的。到底是管理费还是建设费?如果是“管理费”,你管理你的场地为何问我乘客收费呢?如同某个男人替太太美发(可以理解为“管理”头发),却要过往的路人均摊费用,这岂不是很“无赖”?

  如果是“建设费”,即建设机场的费用,那同样让人费解。人们到机场干什么?当然是坐飞机!可是,正是因为已经建好了机场,地面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我才买票去机场的。假如你不建机场,我跑去做甚?观光吗?机场未建之前或在建当中只是一片荒地,有啥好看的?去机场坐飞机要交机场建设费,就如同去码头坐船,港务公司向旅客收取“码头建设费”;去商场购物,商家向顾客收取“商场建设费”;去饭店吃饭,老板向食客收取“饭店建设费”,有这道理么?没有码头,去坐什么船?没有商场,去购什么物?没有饭店,去吃什么饭?

  机场建设费的性质被定义为“政府基金”。站在政府角度很好理解,这笔钱归政府。可是,对于乘客来说,他会纳闷,机场是企业性质的单位,许多还是上市公司,政府的钱怎么就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搅合在一起了呢?他会问,我付的“机场建设费”是借给机场的吗?如果是“借”,拿到手里的分明不是机场出具的“借条”,任何一家机场也从来没有说过要“归还”乘客个人的“借款”;如果是投资入股,却见不到记载股东权益的“股东凭证”或股票,也从来没有任何一家机场承诺给乘客分红。

  既非借款,也非入股,那就只能是赠款了。即便如此,也有一个问题需要搞明白,就是乘客支持国家航空事业建设,或是“扶持”机场企业的发展,这些“赠款”现在究竟累积有多少,怎么花的,建了多少个机场,是不是取之于“客人”,用之于“机场”了?我想,每个花钱买机场建设费的人是有权利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讨要说法的。迄今为止没有公布详细的账单,莫非根本就是一笔糊涂账?钱出了,却找不到主,这是没道理的。

  还有,所谓机场建设费,并没有特定的对象。某个乘客的机场建设费究竟用在了哪家机场的建设,他是不清楚的,想来,只能是“不特定”的对象了。这样一来,人们可能会担心,发展不止,建设不停,征收不绝,不知道机场建设费要延期、再延期几次,续征、再续征到哪年哪月。

  依靠合法性外衣的掩护,机场建设费还可以继续征收,但是,如果一项涉及民众利益的政策老是在不合理的状态下运行,这样的政策还是良“策”吗?并非“良策”的政策能够永续存在,制定政策的人良“心”又到哪里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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