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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张明宝其罪当诛

(2009-12-01 09:29:33)
标签:

南京

醉驾者

张明宝

杂谈

分类: 吴语江南

醉驾者张明宝其罪当诛

    覆水难收。在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中逝去的五条生命难再还阳,肇事者张明宝对受害人犯下的罪过、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也无以回挽。

    眼下,张明宝正在等待一审的判决,这对他或许是个痛苦的过程。此案在11月27日的审理中,检方诉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的律师则辩称当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张明宝该当何罪,如何量刑?笔者看来,于法于理,其罪当诛!这不是针对其个人,而是针对一个血液酒精浓度高于醉驾标准4.76倍、酿成5死4伤惨剧的醉驾者。

    故意还是过失,定性决定最终量刑。按我国《刑法》,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难怪控辩双方在此问题上的争持,也难怪受害者家属听到律师辩词时会情绪失控。

    庭审中,检方意见尚显公允,指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此相反,辩护律师认为张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尤其荒唐的是,律师竟违背常理以张有过酒后驾车经历来说明他是“过于自信”,言下之意,张明宝本具备酒后驾车的能力,这次可谓意外失足。辩护律师为其委托人开脱罪责无可厚非,但我不得不说,此论大谬。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对张明宝审判的意义,不在于既往在于未来,不仅在于当事者更在于警世诫人。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次,张明宝一人夺去五命,不严惩无以向死者交代,也无以向死者的家属们交代。对家属的赔偿只是其应尽的民事责任,而不能作为他减罪的砝码。受害者康伟东夫妇的母亲表示,再多的赔偿已失去意义。亲人无辜的死去,带给他们身心的伤害无以复加,不会因赔偿和道歉而减轻。

    在“警世”层面上,倘能保证醉驾行为今后可以杜绝,我则主张赦其死罪。但能杜绝吗?不能。前车之鉴犹未远,后继者仍层出不穷。据报道,自“6·30”惨案发生以来,南京交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仍查获1000余起。经检方查明,张明宝出事前就有醉驾经历,且其拥有的3辆车自2006年以来有过80次违章记录,其对法律和对生命的漠视斑斑可见。

    罪过业已铸成,张明宝虽百死不足赎其罪。他要做的,不是求得法庭的宽大,而应坦然面对一切苦果,努力忏悔。试想一下,他如果在法庭上主动求死,或能争取受害人家属谅解,引起社会更深的反思。

    因此,不处以极刑,不足以儆后人。(纪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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