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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11月4日消息
肖钢提出,推动公司治理改革, 探索建立事前充分信息披露、事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监督、事后依照承诺赔偿损失的一整套防范机制。 提高中小股东话语权,维护中小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特别是建立控股股东背信违约民事赔偿制度,使那些在发行融资、并购重组中作出公开承诺,事后却不履行、逃避责任的控股股东付出失信成本。这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有怎样意义呢?
证券日报副总编董少鹏认为,中小投资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进行博弈的时候,永远处于一个弱势。肖钢主席在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信息披露,说明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同时还需要做出巨大努力。信息披露已经强调多年,更严格说有20多年都在强调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细则也是不断的堵漏、补缺,但还是要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及时、准确、全面的传递信息。
对于有些机构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相互勾连,进行一些似是而非信息的传播,也要进行甄别和打击。
如果上市公司,包括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虚假的陈述,信息披露违约,有的时候没有违约,但它不充分;还有对业绩的增长预期做出之后,实际的结果反差过大;在并购重组的时候做的资产,比如说注水;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现,就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让他真正付出失信的成本。
但目前在法律方面,基本上是在证监会,就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事先的前置程序认定之后,再移交司法。而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法院,应该主动站出来,不要空等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