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利得税,为何“向一部分人先征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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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颁布施行12个工作日了。多位网友留言,希望我就这一税种的开征发表看法。现简要回复如下:
1、对转让股份所得如何定性?
无论是限售股,还是非限售股,一旦拥有,并且没有被证明是非法所得,即为持有人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出售这部分股份的所得即为合法所得。如果这部分资产是通过资本市场售出,即为资本利得,与一般个人所得有区别。
2、资本利得税开征了吗?
依据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资本利得税已经开始征收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即表明资本利得税已经开始向一部分特定的股市投资者征收了。
3、资本利得税征收范围会扩大吗?
我认为,一旦向一部分特定的股市投资者征收资本利得税取得经验,即被认为可以实施,那么,普遍征收资本利得税并非没有可能。可以预期,这样的联想并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
4、如何看待开征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两个理由?
四部门在回答“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列出如下理由:一是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上述理由存在缺陷和不准确之处,其一,所谓“在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描述并不完整:一是1994年以后出现过多宗法人股向个人转配股份的案例,这部分转配股最终2001年左右上市流通了,当时并未征个人所得税。
其二,按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划界,认为“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表述含混,有不准确之处。 一是2005年前其实长达15个年头的历史跨度,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时间段获得限售股的投资者(含机构和个人)都是同样捡了便宜货,都应当同等课税。1994年购买到限售股的投资者与1999年、2004年购买到限售股的投资者情况都有不同。二是股权分置改革其实已经让非流通股(限售股)股东支付了股改对价,即拿出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并由此实现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同股同权”。如果开征此类税种,应当向所有投资者统一开征,而不是向一部分人先开征。
其三,所谓“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的不公平问题,是为各方所接受的。并且,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虽然征收所得税,但企业是将这部分收入并入总收入之后纳税,其实是有避税空间的。由此,现在对个人出售限售股征税造成了新的不平衡、不公平。
5、长时间持有限售股应当减免所得税吗?
这个问题其实值得深入研究。我们既然要稳定发展这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既然要增强其内在稳定机制,就理所当然鼓励长期持股者。那么,由于政策规定,长期阻止了部分限售股持有者在二级市场的股份流通权,出台资本利得税办法就应当给这类投资者以适当的回报。
我认为,开征资本利得税应当先行预热,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知晓政策方向;应当就政策执行确立一个“起点”,不单指征收时间的起点,还包括征收对象的起点。就限售股而言,应当把2010年新产生的限售股作为起点。对在此之前产生的限售股征税,值得商榷。
6、对市场的影响如何?
尽管有些人认为这是一项利好,但是否有利好的实际效果,的确值得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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