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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新忠:古代妇女的社会交往

(2007-08-07 11:02:33)
标签:

人文/历史

余新忠

妇女史

社会交往

分类: 随笔·散文
余新忠:古代妇女的社会交往
古代妇女的社会交往
 
余新忠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男女之大防”,强调“男女授受不亲”,加上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奉行“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所以在古代社会,妇女的社会交往空间是相当受限制的,特别是宋元以来,更是如此。柳亚子先生于1940年代在回忆中写道:“在四十年以前,中国女子是很可怜的,不但男女没有交际可言,就是女子和女子,除了至亲宁戚以外,轻易也不能来往,因为是人言可畏呢。”

这是柳氏站在现代立场上对过去的一种回忆和观察,古今对比,这种差异是十分明显。在古代的伦理观念中,女性基本是作为男性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大凡女子立身异于男子,有屈伏之道,无专制之义,正如阴之从阳,无敢得以擅成。” 缺乏独立自主的活动空间,即所谓“教令不出闺门,事在馈食之间而已”。古代社会对妇女交往空间的限制相当严格,尤其重视“男女之大防”。在当时的众多家训中,几乎都主张将妇女活动空间严格限制在“闺门”之内,要求女子年龄稍长,就不得与男子包括兄弟交往。比如清代绍兴顾氏的《家范》要求,“生女亦不可不教。年及七八岁,便不可出门,习以女红,教以女德。”而婚后更应“足迹不出闺门”。

不过这些字面上的规定未必就是当时生活的实际,历史地看,古代妇女的社交生活就未必如此呆板无趣。不用说贫家小户是否有足够的住房空间将男女分开,就是高门大族,也未必严格执行。《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在日渐长大以后,并未见要求他众多的姊妹隔离,依然在众多的女人堆中“打滚”。直到在宝玉成婚前,发现了宝玉与黛玉之间似有私情才引起警觉。而婚后的妇女,在普通人家,一般都刻意避免和男子见面和交往,比如,清代直隶朝阳的张宽曾给何其敬家做过工,时常往来,和何妻“向不避忌”。 “向不避忌”这类的话都是当事人在涉案时的“供词”,这些话说明虽然人们在观念上认为男女之间是应该“避忌”的,但实际上,人们往往不会避忌。而且这不仅限于普通人家,就是绅宦人家,也有类似之处,比如同治年间,长沙的举人杨受恩的朋友陈杏生要前往福建,“余往走送,杏嫂向不趋避也。”

除了这种日常的交往以外,当时妇女还有一些相对自由的社会交往机会,主要有三:一是亲戚主要是至亲之间的走动。其中最主要的无疑当属归宁,即回娘家。晚清柳亚子曾祖柳兆薰的妻子每年大约会归宁二三次,每次住一二十天,若遇到娘家有事,还会延续些日子。清初在江西临川还发生因为亲戚间往来而发生奸情案,谷氏系秀才之女,因数往其妹妹家做客,遂与妹夫之兄——生员李泰发生私情,后来还一起私奔南昌。二是节日的出游。妇女平时抛头露面特别是与异姓交往每每会被视为行为不端,但在特定的节日和一些迎神赛会上,妇女的出游甚至与男子的杂处却是允许的。比如,云霄节,在杭州,“通衢委巷悬额缀彩,皆以锦缎彩绣为之,如入万花谷中,终夕鼓吹不绝。士女骈集,至有拾翠遗簪者”。三是个别或集体的烧香还愿。妇女到寺庙烧香还愿既是一种宗教行为,同时也是当时妇女不多的可以相对自由交游的契机。这种行为在当时的全国各地,都是非常盛行的,有的是节日性集体行动,比如二月十九日,为上天竺的“大士诞辰”,“三吴士女买舟进香,不可亿计”。也有个别的行为,比如在《初刻拍案惊奇》中,金华有一个巫娘子,婚后多年,尚未有子,曾私下在家向观音许愿,不见有验,后在赵尼姑的“指点”下,便斋戒数日,前往观音庵烧香求子。结果误中奸计,被人奸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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