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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社证券/理财股票 |
增发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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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主要政策依据 |
增发条件 |
增发规模限额 |
增发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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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999 |
《公司法》、《证券法》 |
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上市公司 |
无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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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00.5 |
《公司法》、《证券法》 |
资产重组后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 |
无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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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2001.6 |
《上市公司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暂行规定》 |
有限数量增发,仅限于四类上市公司可增发 |
无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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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7-2002.6 |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
全面放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ROE不低于6%,且本次预测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ROE不低于6%,不符合者,若符合三个软性约束条件即可 |
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资金需要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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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7- |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ROE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ROE不低于10%;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
增发新股募集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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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
不再限制增发融资规模,对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所有证券发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买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借与他人或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 |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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