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主导权回归,
给政府部门留下了海量的作业
社会转型期,存在诸多矛盾,实属平常;房地产业论题再成“两会”热点,亦非什么新鲜事。关于城市拆迁主导权变化的消息,在今年“两会”上一经披露,各方人士却忘了胡适先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训言,在各种平台上自己人先掐了起来。唯独相关政府部门,此时表现出了足够的冷静。细细想来,这种冷静盖因此一变化,实在给政府部门留下了海量的作业,非得静下心来好好思考一下不可。
毫无疑问,城市拆迁作为城市建设的第一步,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一道绕不去的槛,也是一个公认的世界性难题。最新拟定的《城市拆迁条例》草案,直面这一难题,在一些争议较大、长期未能破解的棘手问题上,进行了从理念到操作层面的大胆创新。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
城市拆迁之所以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概而言之皆因其实质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作为一种对私有财产的征收,理所当然属于一项重大的行政职权。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这一重大的行政职权,却始终掌握在开发商手里,政府成了地地道道的仲裁者。现在,政府从开发商手中收回拆迁主导权,由仲裁者转变为主导方,说白了就是一个权力回归的过程。对此,我们完全应该从积极的意义上去理解,制度设计的初衷无非还是为了减少拆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以政府的行政资信作担保,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实,我们只要稍微对城市拆迁工作有一点历史概念就会明白,政府从拆迁主导地位中退出是有原因的。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为政府设置了“止步令”,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这一规定恰好给处于尴尬境地的政府部门解了套。在以往的实践中,政府不仅在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据上不明确,而且并没有可资利用的从事房屋征收和拆迁的人力和经验,特别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的预算中并没有拆迁费用,数目庞大的资金不在市场运作中产生,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是无法想象的。当政府部门把拆迁交由开发商主导后,不仅避免了政府先行支付拆迁费的难以承受之重,还为正确处理被拆迁户利益受侵害,留下了仲裁权的伏笔。
由是观之,当初的这一制度设计也并非一无是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其实更多的是对新情况跟进立规不够造成的。现在,改成由政府主导拆迁,将意味着政府彻底从幕后走到前台,那么,问题的关键是,是不是政府就一定能够比开发商把利益关系平衡得好?是不是所有地方政府都一定不会与民争利?显然,这是一个存在许多未知数的问题。假如政府部门并没有足够的准备,冒然主导拆迁,不仅不会规范拆迁和化解拆迁中的矛盾,反而会将政府推到拆迁纠纷的风头浪尖,一旦被拆迁人与政府部门顶真,统统都得交由司法部门来裁定,结果恐怕并非如想象得那么好。
纵观拆迁中的种种矛盾,有一个线条是清晰的,那就是老百姓并不关注由谁来主导,关注的却是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究竟谁主导能够离公平公正更近些,这实际上已经不是个理论问题。北京酒仙桥试水民主拆迁已经给我们非常多的启示,没有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做基础,形式最终并无向内容迈进半步的动力。
城市拆迁改为政府主导,我更愿意将此理解为一种护佑民众权益的善意,但最终能不能成为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好制度,显然要看下篇作业做得好坏。道理很简单,权力并不在于由谁来行使,而在于行使者是否受到恰当的约束。主导权的回归好办,配套措施的完善,乃至理念的转变就不那么简单了。
主导权的收与放,说白了都是对制度框架的再造,政府收回了主导权,公平的补偿政策在哪?政府手中预留的银子在哪?专业的拆迁队伍在哪?高效的运转机制在哪?起码,迄今为止,还未曾见到过哪个城市政府探索出一套有效约束拆迁行为的高效拆迁模式;也没有听说过有谁拿出在政府主导下迅速实现合法融资、资金回笼的有效办法。如此,这个主导权回归,其实给政府部门留下了海量的作业,而且这个作业完成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收回主导权初衷的实现,相信,各方均在拭目以待。
(注:文是明日报上的,图是刚从网上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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