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2023-11-11 19:56:57)【案例分析】
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
三年前,本案于某某在鸡西市梨树区穆棱煤矿老兵团处用七万元购买的私房和庭院。院里有一部分煤矸石山坡,据房主和左邻右舍的邻居说:煤矸石山坡,是无主废品,谁管就是谁的(无因管理,善于取得)。
2023年7月份的一天,一个姓名李的男人,说想用一些煤矸石,筛选后一立方给10元,共计支付3000元。于某某说扔这也是浪费,于是就同意了。没隔多久,有一个叫江某某的人知道了声称:煤矸石是他的,于某某问:你有手续吗?对方说:有。但是,始终没有出示。于是,双方发生经济纠纷。令人不解的是,江某某没去梨树区法院起诉,而是到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分局向阳派出所报了案。于某某被向阳派出所传去了解情况,于某某如实说明了情况。事后,江某某又改口说,是他的煤炭埋藏在煤矸石山坡里存储。经过派出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价值31000元。
【刑留】
于某某以涉嫌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分局刑事拘留至今,羁押在鸡西市看守所,亲属至今没有收到刑事拘留、羁押的法律手续。
【评议】
笔者认为,该案存在重大疑点,主要理由有六点:
一是煤矸石,是煤炭资源,还是煤炭废物,由谁认定?按能源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执行法定标准,由煤炭生产企业处置,接受环保行政部门监督,否则不受法律。
二是煤矸石,属不属于公私财产?煤矸石,是采煤过程和洗煤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物,是一种在成煤过程中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较低、比煤坚硬的黑灰色岩石,不属于煤炭资源,也不属于公私财产。
三是于某某属于善意取得,无因管理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否享有处置权?由法院决定。众所周知,地随房走,这是房地产交易惯例,于某某购买个人的房院,地上附着物,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享有对煤矸石的处置权。
四是废物回收价格如何计算?煤矸石,是废品不是商品。作为废物如果回收利用,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购价格,其他部门或者单位无权制定。
五是煤矸石,作为一般等价物,双方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属于公平交易,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的利益。以实际交易价值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与实际交易相差10倍显失公平。
六是该案是典型的物权纠纷民事案。善于取得也好,无因管理也罢;无主财产也好,埋藏物也罢;都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受理此案,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相违背。
综上所述,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控告、口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有罪证据并不充分;无罪证据不能合理排除;善于取得受《民法典》保护。于某某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很难认定,按疑罪从无、宽严相济的刑事诉讼原则,如果定罪量刑,可能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作者:王久毅
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