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能代表法院吗?
(2023-08-29 23:50:12)【我的一封公开信】
申请执行人能代表法院吗?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蕾执行法官:
2023年8月28日,你的短信来函收悉(已经下载,证据固定。),现针对你的来函所涉及到的问题复函如下:
1、关于没有自动履行的原因。
众所周知,否定诚信社会价值观的仲裁裁决;否定公平交易市场经济规律的仲裁裁决;;否定社会按劳取酬分配原则的仲裁裁决;否定老有所为党的老龄政策的仲裁裁决;不保护老年人劳动权益违法的仲裁裁决;属于歧视性的仲裁裁决;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对此,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不予执行。
为此,针对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执318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我已经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现等待登记立案、审查处理。
2、关于两次传唤没有到庭问题。
关于两次传唤没有到庭问题,这是你的假命题。两次传唤,我都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的法庭,尽管空无一人,每次在法庭等候你30分钟。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检登记、监控录像为证据,所以两次传唤没有到庭的说法不能成立纯属虚构。
3、关于被执行人的生活费问题。
你的短信来函称:申请执行人愿意每月从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全额养老金中,支付669元作为被执行人最低生活费。请问: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是司法执行行为吗?他能代表法院司法执行吗?这么做于法有据吗?这么做公平正义吗?
已经生效的牡丹江仲裁委员会【2022】牡仲裁字11号仲裁裁决,是一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在信访接待中,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主任王菲菲没有否认,对《仲裁法》没有自纠的规定表示遗憾和歉意。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该不该撤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该不该执行?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会不会给社会公德、营商环境带来负面影响?执行该不该给被执行人保留必须的生活费?遗憾的是: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民特11号民事裁定;(2022)黑10执318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黑10执异20号执行裁定中,都没有做出公平正义的执行裁定,这些执行裁定复函人看不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影子,感受不到公平正义。
复函人: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