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和原则
(2023-08-23 13:59:25)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和原则
审判、审判,司法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查明事实辨别是非,是初审法院的职能定位;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正确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和原则,对于审判十分重要,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所谓的客观事实,是指尚未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事实,是不能查明事实,辨别是非作为审查判断的事实。
所谓的法律事实,是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事实,是可以查明事实,辨别是非作为审查判断的事实。
当然,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事实来源于客观事实,是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事实,是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相关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来源或者取得)的事实。法律事实,不能背离客观事实,不能违背客观真实,必须还要原客观真实。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举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虽然,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主审法官为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弘扬能动司法(积极司法),提倡依职权调查,摈弃“照单抓药”机械断案(消极司法)。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分配原则是:实行“举证倒置”。认为行政机关侵权或者违法的事实,由行政相对人负责举证;没有侵权、违法行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推定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成立。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权不得任性(不执法、消极执法、过度执法、暴力执法)。否则,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限制或者侵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撤销。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法无禁止则可为。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配原则是: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疑存证据待证,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有罪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能够相互佐证。证据不足,犯罪名不能成立,宣布无罪。不提倡退卷补充侦查,但是危害国家的犯罪除外。
作者: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