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动了集体职工的“蛋糕”?
(2023-05-13 17:38:43)【案例分析】
是谁动了集体职工的“蛋糕”?
【案情】2012年8月5日,在朱女士担任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中牟利。又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队(没有施工资质)签订房屋(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的房屋)维修施工合同,维修预算明显超过实际维修面积,施工费达116923元,从中牟利。
2017年1月11日,在朱女士担任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主任职务期间,与丈夫王庆轩(沙兰镇政府干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建筑面积176平方米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年租金仅仅20522元,租期20年,后续三年,从中牟利。朱女士又以所谓的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欠王庆轩借款,用房屋租赁费抵顶4万多元。
朱女士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集体财产,损害集体职工利益的问题。虽然,被中共宁安市纪委查处。但是,集体职工利益尚未得到保护。朱女士离任后,新任主任代表下岗的集体职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朱女士与王先生主张租赁费21多万元。
【裁判】2022年12月29日,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084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仅仅保护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5多万元。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2023年5月10日,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0民终39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继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将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评议】朱女士,在担任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主任职务期间,是否有必要对自己承租的房屋进行维修,工程结算是否有虚构维修、虚构维修面积的证据?朱女士,在担任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主任职务期间,是否以明显低于房屋租赁市场价位出租给王先生的证据?朱女士,在担任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主任职务期间,是否存在向王先生借款的事实和证据?这些,既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又是必须查明的事实。
众所周知,查明事实辨别是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基本职能,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例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初审法院在法庭调查中,应当能动司法,依职权对有争议的施工面积与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对虚构的面积不予采信。然而,却居中裁判,照单抓药。
终审法院应当准许宁安市沙兰供销合作社请求对房屋维修结算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更加稳妥。然而,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5月13日 作者: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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