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裁决不应当支持维持执行
(2022-12-04 09:29:03)【案例分析】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裁决
不应当支持维持执行
【案情】2019年,梁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是已退休的法律工作者的情况下,通过中介人将刘某某过失杀人申诉复查一案委托王某某办理,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雇佣方梁某某支付了劳务费,劳务方王某某开始代理申诉复查工作,先后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复查申请。由于,梁某某在委托王某某代理时,隐瞒了受害人与被告人当庭和解的事实,上述检察院均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梁某某要求王某某退费,否则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梁某某投诉未果,于是梁某某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王某某非法执业,司法局认为王某某不属于司法行政监管的对象,不予受理。梁某某向王某某所在单位举报王某某,该单位认为王某某已经退休八年,属于个人行为,不予受理。
【裁决】2022年6月24日,梁某某向牡丹江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以公民代理不能收取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返还本金2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
2022年8月24日,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给予支持。
2022年8月27日,王某某不服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22)第11号裁决,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民特11号民事裁定维持。
2022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王某某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短信,冻结了微信帐户。
2022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王某某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特快专递。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执3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022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王某某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执318号民事裁定书。
【异议】对此王某某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一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不应当支持:1、王某某所代理的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申诉复查(已20年)的信访案件,是非诉讼案件,仲裁庭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代理人资格的规定。2、委托合同属于劳务性质,提供的是法律帮助,收取的是劳动报酬;不是执业法律服务,收取的不是法律服务费;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158号文件《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中作出:“全面清理工作,确保与民法典精神、规定保持一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他字第16号文件《关于公民代理中给付报酬的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与民法典相抵触已经废止。4、国务院【2022】第25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作出:“为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民法典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司法部司发函(1993)340号文件《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与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相抵触已经被废止。5、仲裁庭违反《仲裁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规定,剥夺了被申请人王某某对仲裁员的选择权其程序违法。
二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不应维持:1、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违背各尽所能、同工同酬、按劳取酬的社会分配原则和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以及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2、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违背老有所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老龄政策和尊老的社会风尚以及老年人保护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3、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协商,公平交易,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经济秩序。4、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违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贸易便利化、交易自由化的社会营销环境。5、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民特11号案在审判长、审判员没有出庭,参加庭审的情况下,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庭审,由合议庭成员签发判决书,违反合议庭庭审制度的规定。
三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不应当执行:1、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违背各尽所能、同工同酬、按劳取酬的社会分配原则和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以及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2、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违背老有所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老龄政策和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以及老年人保护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3、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违背市场平等协商,公平交易,公平正义的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经济秩序。4、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违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贸易便利化、自由化的社会营销环境。5、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执318号的办案人,在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接到执行通知、没有进行个人财产申报的前提下,就采取强制(冻结微信帐号)执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法定事由。
【请求】王某某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请求依法撤销、不予执行。即:撤销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民特11号民事裁定;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执318号执行通知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评议】老有所为,是我们国家的老龄政策,国家鼓励有一技之长的退休老人,发挥余热为社会提供帮助,其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众所周知,自由职业者也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自由职业者也是社会主义的贡献者;自由职业者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我们国家是以按劳取酬为主体,兼顾多种分配形式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劳动、劳动光荣是一种社会风尚。支持梁某某返还劳务费的请求,就是支持梁某某的剥削;是同工不同酬对退休劳动者的歧视性裁决;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作者: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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