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公民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正确解决六个基本问题
(2022-07-25 13:36:55)在审理公民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
应当正确解决六个基本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市场经济呈现出多元化、便利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国务院“放管服”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实施事后监管,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目前,公民代理已经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公民代理已经成为法律服务市场必要的补充;公民代理,为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带来了诉求希望。由于法律服务消费者的消费层次、消费能力、信赖程度不同,选择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和方式也不同,公民代理,已经成为是大众消费的首选。
当下,公民代理受到限制、公民代理受到歧视的问题十分普遍十分突出,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公民代理受到歧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提高公民代理准入的门槛。在代理实践中,社区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不予推荐;法院对其他工作人员代理限定为有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退休的工作人员限制从事法律事务代理活动的年限;司空见惯。第二个方面,公民代理,有偿劳务是否支持,认识不一。人民法院、仲裁委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案不同裁判的案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热点话题。
那么,如何破解这些课题呢?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文做如现,意在:支持我国经济高质量的发展;树立人民法院、仲裁委的公信力;开发利用法律服务资源;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
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
所谓的公民代理合同,是指当事人与公民代理人之间,就代理法律事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是否有偿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授权委托,是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受托人代为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的权利凭证,受《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保护,不属于《律师法》调整的范围,任何第三方无权干预。我国人口多,底子薄,靠执业律师远远满足不了14亿人民群众的法律消费需求,这就是中国的国情。为此,在顶层设计上,保留了公民代理,这种非执业而又具有办理专业法律事务能力的人群。
第三个问题
第四个问题
那么,公民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劳动报酬能否得到支持?由于受行业管理规定的影响,与主审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关,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行业管理机关的执业规定,是对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规定,不是对公民代理的规定,对公民代理行为没有约束力。《合同法》是上位法,没有对公民代理委托合同中劳动报酬作出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而行业管理机关对公民代理的禁止性规定,是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上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下位法,不是人民法院审判、仲裁委裁决的法律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经过行政批准;必须按行政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公民代理虽然可以,有偿劳务应当禁止。因此,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不予支持。
第五个问题
众所周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目标。如何实现这一司法目标?那就是:让每一个司法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什么是法律效果?法律效果=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主要体现在:诉前,诉讼风险提示,履行告知义务;方便当事人登记立案;线上启动线下对接。诉中,举证、质证平等保护,辩法释理,公开认证。诉后,答疑解惑,胜败皆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司法组织,裁判、裁决是其基本职能。因而,裁判、裁决具有权威性。由于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社会责任。所以裁判、裁决的社会效果如何,关系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那么,怎样判断社会效果呢?那就是:裁判、裁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判、裁决必须依法撤销。
第六个问题
那么,怎样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呢?应当从三个方面认定:
一是社会公德的认定。社会公德,是人民群众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是受国家保护的。例如:老有所为,国家鼓励具有专业特长的老年人,退休以后参加社会活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给予保护。不尊重老年人为社会的付出,违背社会公德。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市场,司法机关成立人民专业调解委员会,面向社会吸纳了一批司法机关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无可厚非。那么,还有一大批司法机关退休人员作为自由职业者,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法律事务,获得劳动报酬,却被议论纷纷,说三道四。这种官办合法、民办非法的示范效应,是对市场经济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的否定。违背无差别非歧视的社会共同利益。
二是社会福祉的认定。社会福祉,是国家确保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非歧视的给予国民待遇。例如:国家鼓励诚实劳动。劳动光荣,勤劳致富;按劳取酬,同工同酬;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在为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中,提供专业执业法律服务者,可以收取服务费;而提供专业非执业法律事务劳务者,却不可以收取劳动报酬;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工不同酬,是天下不公,是双重标准,歧视待遇,违背社会福祉。
三是社会秩序的认定。主要在两个方面:在政治秩序方面,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是党的宗旨和使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精准扶贫,就是我们党的任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是工薪阶层,不是中产阶级,退休三年后,发挥余热、利用法律专业技能和司法实践经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执业化法律事务,获得劳动报酬,用于自我养老补贴家庭生活,是在为党和政府分忧、减轻社会负担,并不存在违纪问题,符合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的规定。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限制,是对法律服务资源的浪费,是一种双重标准,歧视待遇,违背社会秩序。在经济秩序方面,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多元化、便利化、自由化的经济;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经济。那种公民代理准许,获得劳动报酬禁止,是一种双重标准,歧视待遇,既破坏营商环境,又违背社会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在审理公民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正确解决好上述六个基本问题,就能统一裁判、裁决标准;就能杜绝同案不同裁的问题;就能提升人民法院、仲裁委的公信力;就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作者:王久毅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