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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

(2022-06-10 12:26:56)

公民代理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

王久毅

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中国市场经济,既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又是能够与世界贸易接轨的经济。法律服务市场,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民事诉讼法58条、仲裁法第2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当事人的近亲属(刑诉中的朋友代理)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社区或者单位以及团体推荐人员的代理行为,都是我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都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都是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只有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同,在参加诉讼活动中,没有贵贱之分,享有平等的诉讼代理权利,同时履行诉讼义务。

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组织,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提供法律有偿或者无偿服务。

当事人的近亲属(刑诉中的朋友代理)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社区或者单位以及团体推荐的人员统称为:公民代理。公民代理,当事人的近亲属(刑诉中的朋友)或者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当事人社区或者单位以及团体推荐,提供法律有偿或者无偿服务。

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提供法律有偿服务,是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的收费。计划经济执行本省司法厅、物价局的文件,又称:“规费”;市场经济在本省司法厅指导意见下,根据该所收费标准,案件难易程度和代理人的资历、能力、经验、水平综合因素进行收取;深入经济体制改革后,在国务院“放管服”的政策指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权清单范围内,根据由该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由该所与当事人协议收取,又称:“约费”。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由该所指派,办理委托手续后,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提供无偿服务。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援助规定的条件,手续齐全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提供无偿服务,按当地标准给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适当的补贴。

公民代理,当事人的近亲属(刑诉中的朋友)或者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当事人社区或者单位以及团体推荐办理代理手续。当事人的近亲属(刑诉中的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关系;社区或者单位以及团体基于社会责任;往往是提供法律无偿服务,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他工作人员,基于某种劳务关系,当事人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往往是提供法律有偿服务,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当前,对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有偿服务争议很大,人人云云,说法不一,看法不同,误区不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个别官员思想僵化,认识误区所致。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观念上,“规费”合法,“约费”不合法;行政化“准入批准”合法,市场化签订“劳务合同”不合法。

二是在制度上,对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从业人员的从业期限进行限制。其实,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都是工薪阶层,大多数的人员离、退休以后,连商品房都买不起。

三是在处理公民代理报酬纠纷案件上,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按有效合同处理。例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再211号有的按无效合同处理。

另一方面,是个别“白吃白喝”的当事人故意是非颠倒,是利益矛盾所致。主要表现在:

一是明知不是风险代理,却以没有保护诉求为由,不予支付劳务费或者要求退款。

二是明知是其他工作人员代理,却以没有法律服务执照为由,不予支付劳务费或者要求退款。

三是非颠倒,恩将仇报。却以代理人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所谓的“光脚不怕穿鞋的”进行举报、控告、报假案,从刑事案件到行政案件,从违纪案件到媒体抖音进行污告、诽谤。不仅浪费国家司法、行政资源,而且危害社会侵犯人权。其目的:就是为了“白吃白喝”。

那么,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有偿服务是否符合政策?是否符合市场规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吗?

一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有偿服务符合国家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意见》中规定,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发挥余热为社会服务,所获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

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有偿服务符合市场规则。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是:经济贸易全球化、多元化、自由化、便利化。国务院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东方不亮西方亮,鼓励消费拉动内需,只要是市场能够调整的,政府不要干预,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平等协商,劳务有偿;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是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那种接受法律服务,不支付劳动报酬,进行无事生非(违约),那才是天下不公。

三其他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有偿服务符合法律规定。按委托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有法可依:

20201230日以前,有《合同法》第405条的保护性规定。

202111日以后,有《民法典》928条的保护性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2010]民一他字第16号)、《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 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062号)等数份文件已经在2014年作废,不能作为依据适用。

总而言之,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市场经济,有14亿人口就有14亿个法律事务,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很大,容得下公民代理。律师也好,法律工作者也好,公民代理也好,市场化运作,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市场交易,平等对待,别搞歧视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2161文件。“三年之内不予办理执业。”对于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限制从业的规定,且不说能否得到历史的检验,不要一刀切。因为,法院人员分为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审判人员又分为主审法官、陪审法官、法官助理;其权利义务不同,待遇也不同。检察院人员分为检察人员和辅助人员;检察人员又分为主诉检察官、陪诉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其权利义务不同,待遇也不同,一刀切天下不公。掮客,不是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的专利,别给不在职不在位的家人贴标签。

另外,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行政机关作出限制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一律撤销。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宏观监管(导向),微观放开(贸易)。市场监管物归原主;业务培训司法服务;律师惩戒律师协会;职能定位各司其职。对于,从业人员要尊重劳动,不搞双重标准。

事,是当事人的。办成了,当事人是受益者;办不成,当事人是承受者;权利义务相一致;事的成否?靠证据,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支持不支持,代理人只有请求权,没有决定权。发生争议或纠纷,按委托合同说话,不要胡说八道;按照委托合同办事,不要颠倒是非;代理人提供的是劳务,不是销售保险产品;当事人要做就做老实人,不要张冠李戴,无事生非。正所谓:人穷志短,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做人要厚道,人穷志不穷。的确,营销环境好,消费环境也要好,两个好才是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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