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我为你点一个大大的“赞”
(2022-06-06 03:03:22)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我为你点一个大大的“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为公民代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偿劳务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公民代理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我,从事法律工作37年,是一位65岁的退休老人,我为《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点一个大大的“赞”!
这一规定,是懂国情接地气的规定,结束了公民代理该不该获得劳动报酬的简单而又复杂的争议?这一法律服务市场的“热点”话题得到圆满的解决,为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多样性、规范了法律服务行为,为法律服务市场自由化、多元化、便利化作出贡献,为法律服务平等竞争高质量的发展输入动力!是中国特色的法治进步、法治文明。
在中国法制史上,公民代理并不莫生。在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劳动仲裁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中,容许公民代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当时,公民代理无偿服务,是律师代理有偿服务的重要补偿。中国的老百姓,法律服务消费成“亚玲型”状态。即:两头大,中间细,穷人多。有理没钱打不起打官司的老百姓比比皆是,给信访带来沉重负担。公民代理,为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打官司贵”的问题,为化解利益矛盾做出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计划经济时期,司法行政机关明确规定,公民代理不得有偿服务。否则,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且给予司法拘留行政处罚。那个时期,尽管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是《合同法》平等主体签订的准用性规范,符合社会主义国家按劳分配政策。但是,由于思想僵化公民代理有偿服务,是被司法行政机关的规章明确禁止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彰显人性化司法,出台一个折中的司法解释,即:公民代理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主张劳动报酬不予支持。但是,因代理而发生的差旅费的请求,给与保护。
在市场经济初期,国务院“放管服”政策出台后,国家机关对与“放管服”政策不符合的规章,进行清理整顿,先后有三批文件废止。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公民代理有偿服务的禁止性规定已经废止。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世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多元化、便利化的发展趋势势不可挡。为了与世界接轨,我国提出双轨并行、一带一路的改革开放政策,得到世界的认可。2021年,《民法典》正式生效,老龄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指导意见出台了“老有所为”的政策,鼓励有一技之长的老年人,发挥余热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受国家政策、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将折中的司法解释撤销。
然而,律师界的有些朋友,对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提出整改意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意见,规定:三年之内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不得从事律师执业。另外,有想不花钱打官司的当事人,无事生非、断章取义向公民代理有偿服务的代理人主张权利,四处上访告状,人人云云。
笔者认为,公民代理是一种脑力劳动,与其他劳动者一样,都是诚实守信的劳动。劳动光荣,勤劳致富,天经地义,无可厚非!那种接受服务时,不告状。服务完成,就告状。这跟张嘴吃肉,放下筷子骂厨子,有什么两样?
综上所述,律师也好、法律工作者也好、法律顾问也好、单位工作人员也好、社区、单位推荐也好、三代以内亲属代理也好、他们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帮助他人,成全自己没有错误。不劳而获,才是错、错、错。点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你是公平正义的法律!
原创作者: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