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民法院职能的再认识
(2022-06-02 10:21:21)【审判研究】
关于对人民法院职能的再认识
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审判。人民法院的职能是什么?审判、服务。目前,审判职能已经形成共识,成为审判行为的自觉。而服务职能,需要再认识,落实定位,成为司法行为的自觉。
一关于审判职能
审判、审判,意在:审查、判断。审判职能,是由审判机关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决定的,是法院的基本属性、基本职能,这符合审判机关工作的规律,是法院权威性的体现。
被动性表现在:被动受案。对请求权利人,适用不告本理的法律规定。中立性表现在:居中裁判。证据分配原则是:以谁主张权利谁举证为常态,以举证倒置为例外。独立性表现在: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公正性表现在:请求人举证,抗辩人质证,法官在审查证据客观性、相关性、真实性的基础上,按证据对抗规则进行认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而采信,权威性表现在:在查明事实,辨别是非的基础上,主审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司法裁判。
二关于审判职能定位
众所周知,我国有四级法院,都有审判职能,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层次分明,审判职能雷同,侧重点没有统一规定,职能定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初审法院的职能定位是:查明事实,辨别是非,法律适用,作出司法裁判。终审法院的职能定位是:定纷止争,辩法释理,胜败皆明。再审法院的职能定位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职能定位是:有错必纠,终身负责;指导审判,规范审判、司法行为。
三关于服务职能
服务职能,是由人民性、能动性、科学性决定的,是法院的社会属性、服务职能,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党对审判机关工作的要求,是人民法院承担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的体现。
人民性表现在:司法体制改革在顶层设计上,牢固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思想;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司法便民的举措。能动性表现在:涉及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的证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案件;涉及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的证据需要专家评估、鉴定的案件;对于冤假错案需要进行复查的案件;属于司法违纪查的案件;司法建议等都应当主动司法,有错必纠,维护公平正义。科学性表现在:应用大数据、智能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实行线上线下办案,实行阳光司法、司法便民;审判流程,信息化;应用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电子文书、电子短信等为审判人员、当事人服务。
总而言之,审判职能、司法服务职能,都是人民法院的职能。应当双轨并行,相向而行,与时俱进。
原创作者: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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