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路专用线的抵押转让
(2014-09-23 08: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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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对铁路专用线的抵押转让
查封执行的思考
今年以来,由于企业债务纠纷,涉及到铁路专用线的抵押、转让,查封、执行的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新课题。那么,铁路专用线能否抵押、转让,查封、执行?怎样抵押、转让,查封、执行呢?对此,笔者探讨如下:
一关于铁路专用线抵押、转让问题。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铁路专用线与专用铁路都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修建的主要为本企业内部运输服务的,两者所不同的是,专用铁路一般都有备动力,自备运输工作,在内部形成运输生产的一套补充的运输组织,而铁路专用线则仅仅是一条线,其长度一般不超过30公里,其运输动力使用的是与其相接轨的铁路动力。到2001年,我国现有铁路专用线1300多公里。
铁路专用线,是企业的资产,属于不动产,按照《企业法》和《公司法》以及《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或公司有权抵押和转让。但在抵押、转让时,按照原铁道部现交通运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向铁路局备案、办理安全协议、运输协议、线路维修协议的变更手续。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铁路专用线的查封和执行。
铁路专用线的新建,按《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新建铁路专用线许可取得后,方可投资新建,经线路工程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铁路专用线,作为产权单位的建筑物可以查封、执行。但在查封、执行时,必须保证使用,不能改变使用用途。否则,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变更所有人或使用人时,应当通知案外人(铁路局)协助执行。(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温晨红,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