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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走投无路,妻女沦为娼妓,这只是古代娼妓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娼妓是一个制度为物,与古代的“籍没”直接关联。
“籍没”是对罪犯家产清查登记予以没收的制度,古代没收犯人家口、财产入官,通谓“籍没”。历代封建王朝,都把籍没当作镇压叛乱者及其他重罪犯人的主要手段。女性家眷如同财物,因而也在籍没之列。
罪犯的妻妾儿女被籍没入官府,就成为官奴婢,其中年轻漂亮或有歌舞技艺者,往往要直接充当权贵们的侍妾或乐伎舞女,也常被当作礼物馈赠功臣,甚至送到市场拍卖,因而成为社会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相当多的罪犯的妻妾儿女被逼为召妓,这既是惩罚,也是最简便的财富谋取方式。
史书记载,中国最早的妓女当推三皇时代的洪崖妓。据说夏桀蓄有女乐达3万人。从最高统治者的宫妓开始,各层统治者都拥有名目繁多的家妓,如侍姬、小妾、声妓、歌姬、舞姬、美人之类。而平民百姓则依靠巫妓来满足占有两个以上女人的欲望。家妓与巫妓的合流,便出现了官妓,即由政府操办的妓业。
最早发明官妓的,是春秋时齐国的宰相管仲。他设置了拥有700名妓女的国家妓院。无独有偶,与管仲时代差不多的古希腊雅典的政治改革家梭伦,也开设了国家妓院,目的一是满足青年男子的要求,二是保护良家妇女不受骚扰。而管仲的妓院作用更大。一是通过税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有利于社会安定,三是吸引大量人才,四是送妓与敌,兵不血刃。管仲的发明很快被其他各国效仿,一时官妓大兴。
妓院的暴利,后世自然乐此不疲。作为统治者,往往通过“籍没”,将犯人“妻子财产籍没入官”,充实妓院。
《三国志·魏志·王修传》:“太祖破邺,籍没审配等家财物赀以万数。”《北史·乐运传》:“运少好学,涉猎经史。年十五而江陵灭,随例迁长安。其亲属等多被籍没,运积年为人佣保,皆赎免之。”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六:“于是麻氏或死或流,子孙有官者皆贬夺,籍没家财,不可胜纪。” 清
昭梿《啸亭杂录·阿尔萨》:“然居官清介,籍没时,其家惟黄连数十斤,当票数纸而已。”
南北朝时,犯罪官员的妻妾女儿被籍没,再被赐给他人做妻妾者甚多。北朝的名门世族,门第高贵,连皇族都很难与他们通婚,但他们一旦犯罪,妻妾没官,暴贵者以能得赏妻妾为殊荣,就连一些亲王的妃妾,也有许多是从没入掖庭的名门妻妾和女儿中挑选配给的。这些人如果作为妓女,社会吸引力自然更大。
南朝也有大量的“籍没”。梁代规定:“大逆者,母、妻、姊妹及从坐者妻子妾女,同补奚宫为奴婢,其劫盗者,妻子补兵。”北魏“配为乐户”,北齐“悉集省”,梁的“补奚官”,自然是做宫廷奴婢外,也可选做侍妾或赐官员为妾。至于“补兵”,则是做将官的私人妻妾或充当营妓。
唐代同样存在大量“籍没”。著名女诗人上官婉儿,就是因祖父、父亲被杀,刚生下不久就与母亲一起没入掖庭,只因她后来才华出众,被武则天赏识,才改变了配没地位,进而成为唐中宗的昭容。据记载,藩镇吴元济、李师道被灭,叛将阿布思被杀,妻妾均被没入掖庭,唐肃宗曾特地命阿布思妻在朝会上“穿绿衣为倡”。地方官也可籍没,邵州刺史林蕴就曾借故杀死一客,“籍其妻为倡”。
元代前期,大臣犯罪就刑,其妻妾女儿不经籍没就断卖给他人,顺帝时才停止这种做法。
明代仍大量籍没,朱棣从建文手中夺到帝位,忠于建文的一批大臣的妻妾女儿,有的被没入官为婢,有的赐给武将为妻婢,有的沦为转营妓女,每天受多名士兵蹂躏。正德年间,宁王朱宸濠叛乱失败,一些附逆官员被诛,其妻女没官后又转赠给朝官做妾,仅礼部尚书袁宗皋就被赐六人。
清代官员犯罪不至死者,大多被发往宁古塔(在今黑龙江)和新疆充当苦役,他们的妻妾女儿,多沦为仆婢,或转卖给他人做妾,有的便卖与妓院,《红楼梦》可找这这方面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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