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律制度是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中国法制史上又一个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既强调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又强调封建礼制的重建,反映了封建晚期社会的特征。明代法律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三编》以及弘治、嘉靖、万历三朝的《问刑条例》等法令。“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①,简、严是明代法制的重要立法思想。“今立法正欲矫其旧弊,大概不过简、严,简则无出入之弊,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②”可见明律重视法律的威慑作用,从而强化皇权专制。
礼刑结合是明代刑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洪武三十年,明太祖朱元璋颁行大明律、诰,指出“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③礼法结合既是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制思想,也为明代法制所继承。一方面体现于法律的儒家化。在明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串了一系列儒家理念。明太祖曾教导太孙朱允炆,大明律“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朱允炆又请“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申情。④”由此礼法相表里,法出于礼,为礼以屈法。《大明律》中《干名犯义》条规定“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杖一百,徒三年。”④体现明代刑律中尊卑有别,重视孝弟伦常的思想。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这一原则同样得到遵守。洪武年间,“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太祖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 永乐二年“刑部言河间民讼其母,有司反拟母罪,诏执其子及有司罪之。”⑤可见从维护礼的角度出发,使严肃的律令具有很大的弹性。
其次,礼法结合还体现于礼制的法律化,即通过礼仪教化宣扬律令,又以法律的威慑力量保证礼仪教化的实施。以民间的乡饮酒礼为例,“每季行之于里中,若读律令,则以刑部所编申明戒谕书兼读之。”在乡饮酒礼的过程中“唱读律令执事者,举律令案于堂之中,引礼引读律令者诣案前,北向立……然后读律令,有过之人,俱赴正席立听,读毕复位。”同时以法律的手段维护其执行。《大明律》规定“违者(乡党不序齿,乡饮不循礼)笞五十。”《大诰》中则加重了处罚“奸顽不由其主,紊乱正席,全家移出化外,的不虚示。”⑥另一方面,礼制的法律化也反映了皇权的强化。明代嘉靖帝以藩王入继大统,欲尊崇本生父母,而以孝宗为伯考,尊兴献王为皇考恭穆献皇帝。群臣以“太庙无考,正统有间”,伏哭于左顺门。内阁,各部、院、寺大臣二百余人“一时群臣皆哭,声震阕廷。”
而嘉靖帝以锦衣卫镇压,考讯丰熙等八人编伍,四品以上夺俸,五品以下廷杖,十七人病创而卒。“自杖诸争大礼者,遂痛折廷臣。”
可见嘉靖帝滥施刑罚,胁迫群臣,利用礼制以维护其正统地位,使皇权无限膨胀。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特点。从西汉到明清,经历了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过程。汉代董仲舒宣扬儒家思想,发展了德教学说,形成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思想,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德为刑纲,教化重于刑罚。魏晋时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明刑弼教的思想初步萌芽。宋代朱熹进一步阐明刑罚对于教化的作用,“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
明清时期,社会矛盾的尖锐化使明刑弼教的思想上升为主导思想,“刑罚立而教化行”,以无节制的施用刑威,加强专制权威,为明代“刑乱国用重典”提供了理论基础。
① 《明史》卷93《刑法志》
② 《明太祖实录》卷22
③ 《明史》卷93《刑法志》
④ 《明史》卷93《刑法志》
④ (明)姚思仁《大明律附例注解》卷22《诉讼》
⑤ 《明史》卷93《刑法志》
⑥ 《明会典》卷79《乡饮酒礼》
《明史纪事本末》卷50《大礼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