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盐法(2)
(2009-08-24 1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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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盐法(zt)
三、困扰纳粟开中的“守支”之难
开中盐法在明初的政治、经济、军事中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13]当明初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基本结束后,以纳粟中盐为主的开中盐法的缺陷就渐渐地显现出来了。明廷不时地派员清理盐法,到弘治五年(1492),开中盐法完成了由纳粟中盐为主到以纳银中盐为主的转变。
“召商输粮于边而与之盐”,就其本质而言,是明初的一项战时经济制度。当全国基本平定,进入以发展社会经济为主的和平时期之后,其缺陷就渐渐地突现出来了。主要表现是纳粟中引与下场支盐脱节,商人既受筹纳盐粮之苦,更遭守支盐斤之难,不愿报中,盐法难行。
由于商屯在不同的边镇发展情况有差别,加大了各边镇开中纳粟的差距。开垦种植条件较好的地区,如陕西三边、山西诸边,商屯发达,中纳情况较好,而北京周围边镇,开垦种植条件较差,商屯难兴,开中纳粟就比较困难。极边地区如甘肃,极冲地区如大同、宣府、独石,开中纳粟仍不景气。国家只好用行政命令或其他手段进行调节。宣德中,因赴北京中盐的人少,规定召商纳中之盐“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纳米京仓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他处中纳悉停之”。[14]对于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独石、永平等道路险远、商人不乐赴中的地方,甚至允许“寓居官员及军余有粮之家纳米豆中盐”。
为此,朝廷多次派员清理盐法,主要是解决守支问题,同时摸索改进盐法的经验。当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
1.出钞给商,冲消盐引。如成化十六年(1480),“令永乐、宣德、正统年间客商所中引盐全未支者,各造册送部,于原籍有司关给资本钞,每引三十锭。景泰元年以后未支引盐,愿关资本钞者听,愿守支兑换者,两淮兑福建、山东,两浙兑广东,俱每引加半引。不愿者听照旧守支”。
2.对积欠时间不太长的盐引,给以加额的优惠,动员商人转场支盐,或兼场支盐。正统三年定,“客商中纳官盐支给不敷者,令两淮运司、云南提举司于河东、陕西、福建、广东各运司、提举司兑支。河间、长芦及河东、陕西运司于广东、海北盐课司兑支”。八年奏准,“永乐、洪熙、宣德年间客商原中淮、浙、长芦运司引盐愿兑支河东、山东、福建运司者
,每支一引支与二引 ,不愿者听其守支”。[15]
3.收买灶户余盐以充正引,供开中。余盐就是指明代在官专卖制度下,政府为了管制盐的生产,建立了灶户制度,以特定的人户世代世袭制盐。官支给工本与生产手段,免除杂役,使灶户得尽力制造定额的盐课,以维持各场的产量。灶户生产的盐有一部分以盐课形式交给政府,称为正盐,一部分以从事正盐生产以外剩余劳动所生产的盐。[16]此外,还将灶户应向国家交纳粮、草等科差也折以余盐交纳。灶户除了办盐外,也经营一些土地,这些土地的科差,通常是以粮草交纳的。这时为了增加边盐额,就把这些粮草也折为盐上纳,不分起运存留,每正粮米麦豆五斗,草五包束,各纳正盐一小引。
4.定常股、存积之制,解决因盐引积滞影响紧急开中之弊。常股就是按照商人所中盐引的先后次序,依次关支的部分,存积就是积有现盐,引到即支的部分。常股用来支付积年所欠商人开中引盐和一般的正常开中引盐,存积则用来在紧急情况时,供粮草紧缺的边镇开中。这是一种既要解决过去的遗留问题又不能影响当前边饷接济的权宜之计。但商人因苦于常年守支,尽管存积盐价高,仍然争趋开中存积盐。这样,存积盐也渐渐地徒有其名。
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之所以出现守支之难,在于课盐之数有定,而盐引之发行无节。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中引与支盐的脱节。纳粟中引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只要边镇需要,就要求商人纳粟,为了刺激商人纳粟,可随时下调中纳额,结果使盐引膨胀。
四、纳银中盐及其制度化
开中盐法初期就有纳粟中盐与纳银中盐两种形式。洪武时纳银中盐的额例是“一引纳银八分”。永乐时也是“盐一引纳银不过八分,粟不及三斗”。[17]不过当时纳银中盐所占比例极小,所以,文献中讲明初的开中盐法,很少提到纳银的事。
《明史·食货志》所言“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
,然未尝著为令也。”即指此。这时纳银中盐尚保持着开中盐法定制,“从边庾受券,不令径纳银鹾司”,其银“皆资主客兵饷”。这是纳粟中盐仍为盐法主流下的一种权变。弘治四年(1591),朝廷派彭韶清理浙盐,李嗣清理淮盐。李嗣先把召商报中停了下来,集中力量解决积欠商人盐引问题。他采取让商人买余盐补官引的办法,在以余盐充正引的同时,又从商人买余盐收入的银中抽出三分之一,支付过去商人已经中引而未支盐的盐价,逐步回收了积引,解决了商人的守支问题。弘治五年,户部尚书叶淇主持工作,推行纳银运司开中盐引的办法,即商人直接纳银运司
,取得盐引 ,随即支盐,对开中盐法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从此 ,纳银中盐成为明朝盐法的主流制度。
纳银中盐 ,就是将朝廷规定的各盐司济边课盐
,让商人直接在盐司纳银 ,换取盐引 ,而后在本运司支盐
,原来边引与司盐严重脱节的情况得到了改善。支盐主要是以随代与买补余盐为主要方式。
纳银中盐成为盐法的主流后,国家的盐课收入大大增加,“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值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18]巨额的盐课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无穷的活力,但也有它容易出现流弊的一面。从商人上纳盐银开始,经运司解户部,再分解各边
,其间损失、消耗、干没者已不在少。特别是由于官吏腐败,在济边问题上,不如商人那样精打细算,用银很多,办事实少,致使时人有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虽岁入钜万,无益军需”之叹。
结
论
本文简要叙述了明代一朝盐法的演进过程,大致上明代盐法是逐步有一种适用战时应急和边事趋紧的非常规政策向国家赋税的转变的。从这一点来看,明代中期盐法转变是必然的。这是由国家政策由战时向和平时期过渡的结果。
从纳粟中盐到纳银中盐,即是国家无奈的选择,也是国家财政趋紧的必然要求。开中盐制是一种在明初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盐政运行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足的产物。它产生与存在,与明初国家财政实物化,以及严格的灶户身份限制有关。随着明代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是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灶户身份限制的松懈,这种盐政运行方式便开始出现危机,而就场开卖引盐的方式,则适应这一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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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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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袁世振·两淮盐政梳理成编:卷三·盐政议九[A].
[7]
《明史·食货志·盐法》
[8]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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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傕考·盐铁》
[10]
《明史·食货志·盐法》
[11]
《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傕考·盐铁》
[12]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四·盐引式[M].
[13]
王雄.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吗[J].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3):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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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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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盐法前[A]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五[M.]北京∶哈佛燕京学社,1940.
[18]食货四·盐法[A].张廷玉.明史·卷八○[M].北京∶中华书局,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