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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录》中的《十得歌》

(2008-07-28 09:04:04)
标签:

州县

典史

县丞

主簿

唐慎中

大兴

杂谈

爱在中国行

分类: 漫卷诗书
《笑笑录》中的《十得歌》

《笑笑录》中的《十得歌》

作者:林乾
 

  但又有多少封疆大吏把皇帝的告诫当回事!接任刘峨为直隶总督的梁肯堂,到任不久,就保题祝振为大兴首县。祝振也真的不给梁大人面子,上任后就发生枉法得赃案。原来,唐慎中与孙衡合谋讹诈革职知府恩福之子的钱财,而祝振同时受理唐慎中的控告和恩福的呈词,收了唐慎中的贿银后,仍贪心不足,吃了原告还想吃被告,因此故意将案子压下不审,致使唐慎中索诈恩福银两多达一万二千余两。案发后经刑部会同军机大臣审讯,祝振得赃银三千多两。案件审结时已过朝审勾到之期(皇帝在判处死刑的名单上划勾),但乾隆帝大怒之

下,命将祝振、唐慎中、孙衡三人立即处绞。梁肯堂因保题祝振为大兴首县,被严加议处。

 

  “十得歌”里看“佐杂”

  清人独逸窝退士所辑《笑笑录》里,有一首形容州县下僚的《十得歌》,堪称是对佐杂人员真实地位的最好诠释:

  一命之荣称得,两片竹板拖得,三十俸银领得,四乡地保传得,五下嘴巴打得,六角文书发得,七品堂官靠得,八字衙门开得,九品补服借得,十分高兴不得。

  在清代州县衙门里,佐贰官实际上处于很低微的地位,官方文献公开称他们为“闲曹”,通俗地说,就是多余的官。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县衙里的佐杂人员,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佐贰,主要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二是属员,有掌管狱政的典史(未入流)、专驻某重要地点的巡检(从九品);三是杂职官,包括管理邮传夫马的驿丞、征收商税的税课大使、看守粮仓的仓大使、看管水闸的闸官等。

  依据乾隆时期官修的《清朝通典》统计,除典史、巡检及教职人员(教谕、训导)基本上为每个县常设外,全国县丞共设有411个,主簿仅有96个。从理论上讲,县丞是一县的“二把手”,被称为“二尹”或“左堂”(因其在官衙的左厅主持政务),主簿被称为“三尹”。当主印官知县出境时,丞、簿可以署理其事,代行其政。但从清代县政的实际运行来看,“二尹”与“三尹”更像有某种专责的官员,即当某个县事务繁重时,为减轻知县压力而设置县丞、主簿。这种具有某种专门职能的县丞、主簿都建有自己的衙署,实际上独立运行。而县丞、主簿加起来,也不足全国县数的一半,这说明在清代县制中,知县的权力属于专属,因此有人称其为“一人政府”。

  由于佐杂人员的设置严重缺额,也影响到州县具体职责的履行。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因各省秋审(在京城于秋季举行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届期,以“通行”(法律文书的一种)的形式令各州县酌量人犯数目,遴选佐杂,押犯赴审,审毕仍将人犯解回。但这项规定受到了地方大僚的质疑。浙江巡抚熊学鹏就指出,因各省州县佐杂人员多寡不一,如果一概照此办法做,佐杂少的州县会因人员不足而耽误事情,因此他请求令州县官委派人员将人犯逐程交替,不必长解。刑部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一县之内,如果设立典史、县丞、主簿、巡检的,可仍由佐杂(典史)押解人犯,如果典史以外,仅设县丞或巡检的州县,而丞、检先期差往别处,以及仅有典史一人,并无县丞、巡检的县,以后秋审解犯,可以派人逐程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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