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尺骨断裂假案,造就一批大演员
(2018-11-17 15:48:08)张子凡无罪辩护词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张子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在此期间,我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工作,进行了反复的阅卷和会见,研究了很多资料,请教了很多专家,坚信这是一个被人做成的假案,它被人为的操纵和延宕,各方对其施加压力,逼他就范,逼他违心承认自己没有干过的事。试图用威胁利诱的方式为他人开脱罪责,使得一个身负伤情的衰弱老人,被久久地关在监狱!部分工作人员人员的种种作为,匪夷所思且十分诡异。本律师深感问题严重,也相信因果报应,故依照法庭所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关于张子凡个人及家庭情况
正如我们在法庭上看到的,他是一个个头瘦小,身体孱弱的老人。
他来至于农村,到城市讨生活,行为猥琐,不会讲话,容易激动,在法庭上动不动就受到法警的训斥。这个农民工,实实在在的应该是城市人的受气包,谁都不会把它当回事。时髦的说法,他是个弱势群体,大家似乎都有理由欺负他。
但是,法律不能欺负他,他的人格不因为他的身份的卑微而被降低,我为这个小个子的四川农民的坚韧而感动。他现在虽然知道了这个社会是如此地操蛋和荒谬,但是他依然存有善念,坚信这个世界上还有好人。并且相信我。
一、记住,本案是零口供指控
从一开始到今天,面对各种各样的压力,他拒不违心承认自己所谓的犯罪事实,尽管警察呕心沥血,检察官苦口婆心,但是自今没有从他那里取得任何收获,至今本案仍是零口供状态。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零口供的指控的案子,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
一、张子凡的口供真实可信。
他的口供和所陈述的情节,关键点完全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比如:他一拳被胖子打倒在地,胖子就骑在他的身上,他用手抓住胖子的衣领,胖子用拳头往下打过来,被他躲开了(他反复阐述,如果躲不开,他可能今天就来不到这里了)。
上述供述的可信性如下:
1、多次口供前后一致,描述准确清晰,口供于口供之间互相印证。
2、和已更新在法庭的回答相印证(法庭上辩护人问已更新,他们面对面的姿势是什么样的?他答道:张粑粑在上,张子凡在下)。
3、和张粑粑的身上的痕迹相印证(他的衣服领子被张子凡撕破)。
4、和张粑粑的伤情相印证(用拳头击打他人,落空了打在地下,会造成右尺骨远端骨折,向外侧移位。证据显示,这种伤情的形成原因大多数如此)。
5、和张子凡的伤情相印证(他的伤情是耳朵被张粑粑拳头击打丧失部分听力)。
二、艰难的报案,更为艰难的立案。
1、张粑粑是从现场逃离的,他自己在口供中也承认:他是接到警方电话传讯后到案的。
2、张子凡是报案人。这个明显的伤害案子。张子凡竟然是报了一个月案无人理睬。只是后来由于张粑粑骨折得到法医为轻伤的认定,才得以立案。
3、有些人坚信,通过他们做工作,以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施压,农民张子凡一定会妥协认罪,他们两个从而做到罪刑相抵,张粑粑们得以脱身,所以他们才在一个月后,在上级的过问下立了案。
4、张粑粑他们逃离现场的行为说明他们做贼心虚,在没有编造好情节前不敢到案。
三、张粑粑的口供前后不一,相互之间不能印证且存在着矛盾。
1、张粑粑第一次口供说是张子凡用衣架打断了他的胳膊。
2、张刚刚第二次口供改了口,说是张子凡先拿衣架打了他的胳膊,而后又拿塑料模特打过来。
3、张粑粑以后的口供就坚持说“先拿衣架打了他的胳膊,而后又拿塑料模特打过来”。
4、张粑粑的口供违背常理。先说用钢管打了他的右胳膊,很痛,认为是断了。而后又说:他拿塑料模特打过来,我用右胳膊挡了一下。通常,胳膊如果真是被打的要断了,如果还有什么打过来,他绝对不会用受伤的胳膊去挡,而是下意识的去躲。
5、另一个违背常理之处,就是张子凡如果拿的钢管很重,足以对他造成骨折的威胁,那他为什么要用胳膊去挡呢?为什么不去躲?如果是对方砍来一刀,他还是“挡”吗?
相反,如果钢管很轻的话,也根本不会打断张粑粑的胳膊。
6、张粑粑的几次口供和法庭上的现场指认相互矛盾。几次口供都说“张子凡用一根钢管”;法庭上的指认是“两根钢管组成的L状的衣架组合”。
7、他为什么要当庭改变口供呢,因为他接受了高人指点,因为他们看到了警方的现场照片中,没有一个单独的钢管,只有一个散落在地上的是L状的钢管的组合。
四、已更新的口供前后不一,相互之间不能印证且存在着矛盾。
1、已更新和张粑粑一样,第一次口供说是张子凡用衣架打的人,打断了他的胳膊。唯一不同的是,他反复强调张子凡打人的钢管对面摊挡“抽”出来的。然而现场照片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只有一个L形的钢管组合。而L形的钢管组合是“抽”不出来的。
2、他第三次口供改了,说是张子凡先拿衣架打了张粑粑的胳膊,而后又拿塑料“模特腿”打过来。
3、他第四次口供说是张子凡先拿衣架打了他的胳膊,而后又拿塑料“模特”打过来。
4、他第五次口供说是张子凡先拿衣架打了他的胳膊,而后又拿塑料“模特胳膊”打过来。
多次口供互相矛盾,关于模特一说就有三次不同。一是“模特”,二是“模特腿”,三是:“模特胳膊。”
五、张粑粑和已更新的口供不仅不能相互印证,并且还相互矛盾。
1、已更新说是张子凡“抽出一根钢管”,能够抽出来的当然是一个直线型的钢管,L形的钢管组合无论如何是抽不出来的。
2、张粑粑先说是一根钢管,后来当庭又说是L形的两根钢管组合。
3、已更新先说是“模特”,二次说是“模特腿”,三次说是“模特胳膊。”
不同的是张粑粑一直坚持说是“塑料模特”。
4、已更新在法庭上说是张子凡被打倒之后是“张粑粑在上,张子凡在下”。
而张粑粑自始至终拒不承认把张子凡压在地下。
五、他们之间存在着串供的可能。
1、从第一次问话到第二次讯问,由于警方提供的方便,张粑粑已更新承认有多次接触,但是他们之间没有相互串通,鬼都不相信!
2、那么为什么还漏洞百出呢?从而证明一个谚语:一次说谎要用十次谎言遮掩,十次说谎要用一百次谎言掩饰,太多的谎言是掩饰不住的。
3、他们之间有亲属关系和同为被告人的利害关系,对他们口供的真实性要提高警惕。
六、张粑粑和已更新的口供同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不能印证还相互矛盾。
1、现场照片未见人体模特,张粑粑和已更新同说现场有着散落的人体模特。
2、现场照片未见散落的衣架,只有一个L形的衣架组合,他们两个都在开庭之前一直强调“用一根钢管打人”。
七、已更新的口供于现场记录场景不符,且违背常理。
1、他说张子凡是用“模特腿”“模特胳膊”打人,但是,据我们演示,“模特腿”或者“模特胳膊”要从人体上拿下来是要几个动作和一定时间的。张子凡一个人对付两个人,根本不可能有时间做几个动作拿下来“模特腿”或者“模特胳膊。”
2、他说现场有五六个模特,并且穿了衣服,可是现场我们看不到一个模特。
八、张子凡既没有伤害他人,并且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过错。
他在中午人少的时候,到别人店铺索要原来的雇员多拿走的生活费是他的权利。即便是在别人店铺门口发生争执也情有可原。因为在招收雇员方面,挖别人的墙角不仅违法,而且是不道德的。
劳动法甚至规定,原来的雇主可以对此提起诉讼。
九、指控张子凡到他人店铺挑起事端殴打他人违背常理。
张子凡在本地无亲无故,地位卑微,且年近花甲,身材矮小,并且行为时独自一人。和他相对应的则是:两个“被殴打者”在此地顺风顺水,有钱有势,且年轻力壮,身材高大,并且是妻舅两人。我们不知道张子凡凭什么优势要打上门去?
十、张粑粑具有诬陷他人的动机。
请注意所谓的被害人张粑粑在本案的身份:他既是对张子凡故意伤害的被告人,也是被张子凡故意伤害的“被害人”。他是利害关系人,对他的一切表述要进行严格的客观分析,不可轻信,他存在有诬陷他人的动机。
十一、张粑粑和已更新的供述和辩解不是证人证言。
他们的身份是嫌疑人,他们的笔录是“供述与辩解”;他们都不是证人,他们所做陈述也不是证人证言。
十二、本案的唯一目击证人、已更新的雇员高晓伟否定了有人持械将他人殴伤。
问:双方有没有手持其他物品打架?
答:我不清楚,当是现场很乱我没有注意看,不清楚也没有看到用其他物品打架。
问:现场也没有拿铁架子打架?
答:我不清楚,我没有看到有人拿铁架子打架。
问:张粑粑的伤势是怎么造成的?
答:我不清楚,双方分开以后他们就去医院了,他的手怎么受伤我不清楚。
问:他们双方打架时,你离他们有多远?
答:大约六米距离。
十三、吴义、豆生、周喜的证人证言没有意义,对指控张子凡犯罪毫无作用。
十四、陈国的证据对指控张子凡犯罪没有意义。
1、他不是目击证人,所有事后听得到传言只是传来证据。
2、他对于现场的追忆描述和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不能印证还相互矛盾。
3、他是张粑粑和已更新的浙江省临海同乡,其证据的客观性值得怀疑。
十五、伤情痕迹不支持张粑粑骨折是直接暴力所致。
如果张粑粑的尺骨确实是被他人外力打断,那么被打击部位的外表软组织一定会有严重的损伤,其痕迹特征会十分明显。然而我们看到,在治疗医院的病例记录上,对于张粑粑骨折处的表述是这样的:“表皮未见破溃和淤血”!试想一下:一个钢管仅仅一下子,就把一个正当年的年轻人的尺骨打断,而表面还不留下痕迹,有这种可能吗?这种伤情的表达会符合逻辑吗?
十六、公安机关提取物证的程序严重违法,不能证明此物证是当时的现场遗留物。
1、《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
2、警方提供的证明张子凡犯罪的“物证”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不符,且出现抵触性的矛盾。
3、时隔一个月,在另外的地方提供的“物证”,不能证明和现场物证相一致。不能称之为“现场物证”。
4、这种“物证”,完全是嫁祸于人的作案工具,人民法院如果对其采信,将会成为司法丑闻。
十七、综上所述,指控张子凡打断张粑粑的胳膊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1、没有证人证言。
2、没有作案工具。
3、没有鉴定报告支持(鉴定人声称无法做出此伤为他人致伤的认定)。
4、没有被告人的供述。
5、所谓的“被害人”的口供互相矛盾,互相冲突,并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十八、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上述所谓的致伤张粑粑的物证,无法造成对方骨折。
1、一支L形的衣服架组合,无论致害人拿着L形的任何一端,都无法“挥舞起来”,其组合的另一端的障碍影响着打击者的力量的行使。
2、塑料模特整体重量不到五百克,无论是用整体来打击,还是用任何一个腿,胳膊来打击,自重不够,加上风阻力,都会形成“工具不能犯”的结果。
3、两个年轻力壮的壮年男子,绝对不会毫无防范的听任一个年老体弱的老人,用曲尺形的钢管组合“打断胳膊”。
十九、辩护人不相信。
我们久经考验的人民警察,洞察分毫人民检察官,凭借他们的生活常识和办案经验,按照自由心证原则,他们能够相信张子凡是将人胳膊打断的罪犯?问题是,是什么蒙住了他们的眼睛?
皇天后土,天地良心!我是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机未到!
我相信,正义会迟到,但是正义不会缺席。
二十、医学经验告诉我们。
尺骨和挠骨,由于其处于身体的特殊位置而使用的频繁,是最容易折断的骨头。他在统计学方面显示,结论为整个骨折病案的很大比例。这种骨折,已经形成一种“医学概念”,成为一种常识。医学常识里面的“克里特骨折、施密特骨折”的定义就是如此。在任何一个网站,只有你百度一下,就会出现这两个名词的定义。
这种骨折,很多情况下出自患者站立不稳,单手着地进行支撑,产生了不合理的应力,而导致内源性骨折。“克里特骨折、施密特骨折”均不支持张粑粑的骨折为直接暴力造成的结论,支持其骨折为间接暴力造成的结论。
辩护人提供的书证,完全可以作为支持张子凡脱罪的证据使用。
二十一、张粑粑是社会一害,必须严惩。
他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其恶行在他们浙江驻三亚的同乡中人所共知!在法庭上辩护人询问的两件事两个人,其中曾根是浙江省人,在三亚被他打伤,眼袋处留下疤痕,然后花钱私了。湖南的赵丰就是在案发前一个月,在海南保亭被其打断手指,然后花钱私了。开庭的时候,赵自丰就坐在旁听席上,因为本案的案情,他不能出庭作证。
应辩护人要求出庭的女性证人,因为在等候作证前,在法庭外边受到他们的威胁,法官应该看到,她在庭上根本不敢说话。另外,事后他十分害怕,尽管我们给他以鼓励,但是她仍然非常恐慌,现在她已经关掉手机,拒绝和外界产生联系,包括我们。
二十二、警察没有出庭接受我的询问我十分遗憾。
还有一件令人遗憾和无奈的事情,就是由于法院传达室的工作协调问题,我的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书,没有及时送到承办人手中。结果使得两位警察得以坐在旁听席上听审,使得我永远丧失了法庭询问的机会,使我的的质证能力大大降低,使得他们的一些行为永远得不到揭露
。
二十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本案,所有的合理怀疑已经排除”。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是真凭实据,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据确实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一是指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二是指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
所谓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确定可靠,且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证据充分,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基本要求是,证据的量必须充足,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所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存在任何一环的脱漏,而且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
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张子凡犯了故意伤害罪,应该径行宣布张子凡无罪。
谢谢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
2018.11.16
近期发展
这个案子,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结案,三个人一起关在监狱里面。前几天又开了一次庭,警方提供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他们当庭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伤情是钝物殴打造成,不是自己不慎自伤。问他证据,他紧张的两手发抖,说依据的是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我说,只因为案卷中没有其他证据,才让你来证明,你现在又以案卷中的证据证明自己。这好比,让鸡证明这个蛋是她下的,然后又让蛋证明,她是下蛋的鸡。
结果就出现了“互证不证”这个法律情形。
我当庭宣布,鉴于蛋和鸡之间有厉害关系,他们之间的互证无效。并且申请重新鉴定。得到法庭的支持。对方的张粑粑和他姐夫,以及他们的家属当庭崩溃,大叫,我的天呀,一个故意伤害都关了一年了。我问我的当事人:“你能等吗”,他说:“为了我的清白,等一年都没关系,反正我一个人陪他们两个。”我心里俺想,活该活该,这就是报应。
目前,正在重新鉴定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