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套路带代理词大刘洋律师
(2018-05-13 22:22:35)
尊敬的各位法官:
接受曹x印、邢x莲的委托,我代理曹x印、邢x莲本次执行异议复议阶段的诉讼事务;同时代理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1“北京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曹x印、邢x莲及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2“北京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曹x印、刘x海及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3“北京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曹x印、廖x宇及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4:“北京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曹x印、潘辰及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5“北京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曹x印、刘x及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另外,我还代理了“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曹x印、邢x莲诉刘x华李x泰债务纠纷案”。
在我代理上述一系列互相联系,互相穿插,互相包含的案件中,通过调查核实,我发现,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
一、已经退休的曹x印、邢x莲夫妇是刘x华李x泰夫妇的朋友。
二、做生意的刘x华李x泰夫妇请求曹x印、邢x莲夫妇给予帮助,用他们自己的两套房,临时性的为其筹款做抵押。基于信任,曹x印、邢x莲夫妇分别同时以各自名下的两套房,为其抵押;(其中邢x莲的房屋为其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50万元,结果其没有归还;——此案于本案无关);而曹x印的一套房,被其编造的“过桥贷款”理由深陷其中,现在正在面临着一系列诉讼。
三、刘x华李x泰夫妇向其介绍杨x龙(当时其在融汇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职;该公司是和上述海淀区法院受理的12345个案件中的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牵连关系;此前,北京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起诉的是杨x龙所在的融汇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来又撤诉了)。
四、北京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和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合作单位;后者为其推荐和审核消费贷的借款人;他们之间有一系列的合作协议。
五、北京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消费贷产品,是无须抵押的,所以,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刘x华李x泰夫妇提供的八个人进行了信用贷款;其中包括曹x印、邢x莲夫妇二人,各贷款20万;
六、该款项根本没有被李x泰夫妇提供的八个人所控制和掌握,因为这八个人的所有的银行卡都被杨x龙控制和掌握;
七、有可能是这八个人账户上的钱,都转到杨x龙的个人账户;
八、杨x龙以其个人账户上的钱,转到其掌握和控制的邢x莲的账户上;转完后,让邢x莲补签了转款确认;
九、其后,杨x龙让曹x印用其名下的房子,为所谓的“邢x莲名下的债务”170万做担保;
十、而后,按照预定的“过桥贷款”预案,杨x龙告诉邢x莲,这笔钱已经按照指示转到他们的朋友刘x华李x泰夫妇名下;而按照“约定”,刘x华李x泰夫妇用完款后几天内,把钱再转给杨x龙后,曹x印的房屋就可以解除抵押了。
十一、后来,刘x华李x泰夫妇和曹x印、邢x莲夫妇补签了一个《借款协议》;而在《借款协议》签名的却只有李x泰一个人,他们的理由是,李x泰是单位上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2015年底,杨x龙以没有收到归还的借款为由,申请朝阳区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拍卖曹x印名下的房屋。
十三、2016年1月4日,在刘x华李x泰夫妇没有归还借款,曹x印名下的房屋不能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曹x印、邢x莲夫妇将其起诉的朝阳区法院;
十四、在诉讼中,刘x华李x泰夫妇声称,根本没有收到杨x龙代邢x莲转过来的170万;原告经查证,无法证明该钱被刘x华李x泰夫妇取得;故申请法院通知杨x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十五、2017年2月,北京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曹x印、及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其他债务人的一系列纠纷案成案(上述12345个案件)。
十六、现在,刘x华李x泰夫妇因为涉嫌非法集资在逃。
综上所述:如果贵院强制执行了杨x龙的公证了的债权文书,将会导致如下情形:
一、本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由于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成为事实:
(一)杨x龙(会同中融富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欺诈手段,编造虚假理由,利用邢x莲、曹x印的疏忽大意和对他人的友谊的看重,以曹x印名下(呼家楼北里10号楼305-306房屋)为抵押物,骗取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房屋装修贷款160万元(共8人含申请人2人,每人20万)。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其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欺诈行为侵害了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杨x龙利用手中掌控的8人北京银行卡,将含曹x印夫妇40万在内的北银消费贷共160万元全部划转到自己账户内。然后又以杨x龙个人资金再次“借给”邢x莲,并划转至邢x莲名下北京银行卡(6214 6800 1254 1007)内(此卡一直被杨x龙控制和掌握,直到现在)。并在未有曹x印夫妇指令和授权的情况下,据说将此款转入一个叫刘x华和李x泰夫妇的人手中,从中转贷牟利,已经涉嫌“非法转贷”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杨x龙为了实施上文所言之利益,采用规避法律的行为,误导公证员齐x,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其公证书虽然在形式是合法的但是公证的内容却是不真实的:
1、款项的来源是违法的,款项来源于8个人的专款专用的消费贷款。
2、转贷行为是违法的,从金融机构贷来到款,是不可以转贷的。
3、划款行为是虚假的,因为此前杨x龙设局骗取了邢x莲的银行卡、户口本和结婚证。故是他本人利用邢x莲的银行卡转来转去的。所有的行为邢x莲都不知情。
4、此行为是所谓的债务人刘x华和李x泰夫妇一手导演的;他们是明知的;
5、上述行为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司法解释条款,应该认定为无效。
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如果法院同意申请人的观点,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那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自然无效。
四.如果执行此次强制执行申请,曹x印夫妇有可能承担双重债务。
(四)
(二)
(三)
代理人提示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人民法院应该注意到下述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以上情况,代理人特作以上《法律意见书》,并将此作为代理词提交法庭;希望能够引起各位法官的注意;并期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代理人: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洋
201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