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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通过庭审,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明;
但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将四个第三人的有关情况,向法庭进行披露:
案件发生的背景
一、这四个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当时在德州市乃至于陵县,都是具有很大的影响;王书文之所以心甘情愿的将自己非法取得的款项交给这四个人;一方面由于这四个人的威胁利诱,另一方面这四个人的确曾经向王书文承诺,可以保证王书文平安过关。
二、当时的陵县公安机关,已经用行政手段,迫使这四个人退回来一部分,用于清偿了部分债务;
三、当时的陵县公安机关,已经将这四个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后来取保候审。
四、这四个人通过威胁利诱王书文实施犯罪,然后坐收渔利的情况,当时在法庭审理的时候,王书文都做过陈述,其中有一个人拿着手枪抵住他的头要钱的事实已经在法庭上记录在案。
五、我将王书文案件的律师《辩护词》和几位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从网上下载出来,作为资料附上,请参考。
立案的依据
一、王书文是否侵权问题:
王书文当然构成侵权;王书文虽然构成了刑事犯罪并被处于无期徒刑;他的犯罪一方面触犯了国家法律,另一方面,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王书文是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虚构事实,向原告借取承兑汇票或者人民币现金;此“借贷”行为虽然被认定为犯罪,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
上述规定是本案据以立案的依据。
三、本案已经不是王书文一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鉴于各种原因,原告把其中四个人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但原告把他们作为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起诉的诉讼目的,其四个第三人其实已经具有了被告的属性,他们应该被视为共同被告),故本案的立案和审理不应该单纯看作王书文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而王书文只是其中的当事人之一。
四、王书文和原告之间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一般应看作合同关系,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故原告在本案选择侵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代理人对四个第三人身份称谓的说明:从合同角度看待,本案四个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相对人,应该被看作第三人;从侵权责任角度看待,四个第三人则是共同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观点
《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60个重要司法观点》
“国家开发银行与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认定违约责任等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承担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有时与侵权行为相竞合,且第三人因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本案国家开发银行虽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其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均涉及合同一方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等企业之间的投资及股权置换关系,且国家开发银行起诉认为上述各方的一系列行为系其本案合同项下债权遭受侵害,从而引起本案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事由。当此情形之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已经超出了违约责任的范畴,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国家开发银行对合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涉及到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处理,其标准并不仅限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是要综合考虑诉讼的经济原则、便利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统一处理,对于涉及关联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院民二庭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被告和上述四个第三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规定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原告的财产权益,侵害原告的债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特别是上述四个第三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善良风俗”,且具有其他违法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
代理人认为:被告和四个第三人应该承担客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和四个第三人,即便是没有形成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但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指向了原告的合法债权,都试图获取并且也实际上获取了债务人本应该向原告支付的金钱,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陈词
尊敬的法官:当事人虽然在起诉的时候,认为人民法院应该依照公平原则,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参与本案的律师小组会议反复讨论和论证,认为,他们四个人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本代理人向法庭做了上述陈述,希望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
本案不会给法院带来讼累
从庭审中间我们已经知晓,王书文线下的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诉讼实效已经过去;本案之所以没有过诉讼时效,乃是因为此案此前已经起诉过一次,所以本案在贵院不会形成更多的诉讼。
判决结果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他可以为受害人拓宽出一条救济渠道,使得社会公平得到恢复,社会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他可以警醒和遏制放高利贷者的贪婪心理。
在抑制犯罪上起到应有的作用,使得高利贷者通过预见到所获取的利益的不确定性,行为的违法性,从而遏制高利贷动机。
本案法律界和媒体都进行了广泛的关注。
特此提出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得到采纳
谢谢
注:上次代理意见于本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代理意见为主。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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