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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讲课资料《关于证据辩护问题》

(2015-08-15 10:35:29)
标签:

佛学

证据辩论之 ( 六  )    

               挡回去还是滑过去

 

  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每每遇到对自己明显不利的证据,不管三七二十一,被告人往往选择是“挡回去”的不承认的态度!结果是:此证据有可能被法庭所采信。并且被告人在法官的印象中是狡辩或者是认罪态度不好,大大的影响辩护效果。

  作为辩护律师就不能这样了,我们必须分析一下,这个证据有没有可能被挡回去,挡回去那当然更好,挡不回去呢?我的意见是,那就让他滑过去。我用的比喻是,短兵相接:对方一剑刺过来,能够把剑挡回去,那就破了对方的招数!可是若预见挡不回去呢,我的结论是:让剑滑过去!

  辩护律师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始证据问题。

如果被告人在前一两次讯问是都承认的事实,一般挡不过去。

  非一对一的证据。

有些证据一对一,当然有可能挡回去。有些 非一对一的证据,一般挡不回去。

  有其他证据相支持的。

特别是客观证据,特别是客观的直接证据,一般是挡不回去的。

 4其他的按照证据质证标准和规则,无法有力的进行驳斥的证据。

  另外还有一个经验之谈:

  辩护律师看到这个证据时,特别是第一次看到这个证据时,先感觉一下,律师你自己信不信?同是法律人,同食的人间烟火,法官可以“自由心证”,律师当然也可以“自由心证”。

  而且这个“自由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一般都是八九不离十。如果辩护人都“内心确信”了,你还要希望法官不会“内心确信”,这不是笑话吗!?所以,这个一般人都会“内心确信”的证据,你就不要指望能够挡回去。

  那么怎么让证据从你身边轻轻地划过去,结果是伤不着你?或者是即使伤着你,也是皮肉之伤。这就是我们证据辩护的基本能力问题。这个能力当然不是一下子就会提高到,慢慢来。

  举一个例子:一个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一开始就承认了少量的砍伐行为。并且赔了钱,认了罚。可是《鉴定报告》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

我的辩护意见是这样的:

五、控方证据重大瑕疵:

1、张庆东、崔茂国所讲的砍伐数目不符常理常情。据《出警证明》和张、崔的陈述:砍伐的时间是上午8点。那么按时间推算,即使是四点开始,到8点砍完,砍伐时间四小时,即使是每分钟砍一棵,一小时砍60棵,四个小时才240棵,两个人砍才能砍480棵,离一万四五千棵还相距甚远。

2、根据“速生杨栽培技术规范”和平邑县的具体栽培实验,按照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垄距的栽培实例,每亩地一般不超过2500棵。

3、张庆东、崔茂国的证言不合理之处还有:就在砍伐的当日和次日,就断定“该树被孙相君当柴火烧了”,或“让亲戚邻人当柴火烧了”,不符合实际情况。

 

  像这样的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据的效力的辩护意见,我无法一一罗列。基本情况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我们不可能在这里一一概括。

总而言之,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聪明的辩护人,不是只会说:“我反对”的人。

  另外就是,有一点辩护人要注意,就是:臭话不要让被告人说,臭话留给辩护人说。比如“翻供”;“危险性极大的自辩”;“反驳法官的观点”“向对方证人发问”等等,凡是能够显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话语(当然我是指罪轻辩护的案子),都让我们律师来说。如果有必要,被告人可以装哑巴。

  因为别的不说,我们还可以让他得到一个“认罪态度好”的评价。

  

证据辩论之 ( 六  )    

               挡回去还是滑过去

 

  在法庭审理的时候,每每遇到对自己明显不利的证据,不管三七二十一,被告人往往选择是“挡回去”的不承认的态度!结果是:此证据有可能被法庭所采信。并且被告人在法官的印象中是狡辩或者是认罪态度不好,大大的影响辩护效果。

  作为辩护律师就不能这样了,我们必须分析一下,这个证据有没有可能被挡回去,挡回去那当然更好,挡不回去呢?我的意见是,那就让他滑过去。我用的比喻是,短兵相接:对方一剑刺过来,能够把剑挡回去,那就破了对方的招数!可是若预见挡不回去呢,我的结论是:让剑滑过去!

  辩护律师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始证据问题。

如果被告人在前一两次讯问是都承认的事实,一般挡不过去。

  非一对一的证据。

有些证据一对一,当然有可能挡回去。有些 非一对一的证据,一般挡不回去。

  有其他证据相支持的。

特别是客观证据,特别是客观的直接证据,一般是挡不回去的。

 4其他的按照证据质证标准和规则,无法有力的进行驳斥的证据。

  另外还有一个经验之谈:

  辩护律师看到这个证据时,特别是第一次看到这个证据时,先感觉一下,律师你自己信不信?同是法律人,同食的人间烟火,法官可以“自由心证”,律师当然也可以“自由心证”。

  而且这个“自由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一般都是八九不离十。如果辩护人都“内心确信”了,你还要希望法官不会“内心确信”,这不是笑话吗!?所以,这个一般人都会“内心确信”的证据,你就不要指望能够挡回去。

  那么怎么让证据从你身边轻轻地划过去,结果是伤不着你?或者是即使伤着你,也是皮肉之伤。这就是我们证据辩护的基本能力问题。这个能力当然不是一下子就会提高到,慢慢来。

  举一个例子:一个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一开始就承认了少量的砍伐行为。并且赔了钱,认了罚。可是《鉴定报告》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

我的辩护意见是这样的:

五、控方证据重大瑕疵:

1、张庆东、崔茂国所讲的砍伐数目不符常理常情。据《出警证明》和张、崔的陈述:砍伐的时间是上午8点。那么按时间推算,即使是四点开始,到8点砍完,砍伐时间四小时,即使是每分钟砍一棵,一小时砍60棵,四个小时才240棵,两个人砍才能砍480棵,离一万四五千棵还相距甚远。

2、根据“速生杨栽培技术规范”和平邑县的具体栽培实验,按照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垄距的栽培实例,每亩地一般不超过2500棵。

3、张庆东、崔茂国的证言不合理之处还有:就在砍伐的当日和次日,就断定“该树被孙相君当柴火烧了”,或“让亲戚邻人当柴火烧了”,不符合实际情况。

 

  像这样的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据的效力的辩护意见,我无法一一罗列。基本情况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我们不可能在这里一一概括。

总而言之,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聪明的辩护人,不是只会说:“我反对”的人。

  另外就是,有一点辩护人要注意,就是:臭话不要让被告人说,臭话留给辩护人说。比如“翻供”;“危险性极大的自辩”;“反驳法官的观点”“向对方证人发问”等等,凡是能够显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话语(当然我是指罪轻辩护的案子),都让我们律师来说。如果有必要,被告人可以装哑巴。

  因为别的不说,我们还可以让他得到一个“认罪态度好”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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