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式腐败之二《被钓鱼司法的受害人的控诉》
(2015-03-11 02: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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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涛,男
被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61年10月05日出生。
被申请人:周口天平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牛X杰,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
申请人因不服周口市中级法院的查封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法律的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复议。
复议请求:
一
二
三
事实及理由:
今运阳光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是在北京市合法注册的专门为他人办理投资代理商务的法人企业;申请人王涛,接受亲属委托并持有亲属资金,连同自有资金,长期和今运阳光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作,进行商务投资方面的增资服务业务。
2015年2月25日,今运阳光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周口天平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牛卫杰签订了工商注册资金的增资合同,委托今运阳光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代办周口天平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增资事宜,将其注册资金增加到9800万,双方约定业务办理完毕后,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0万元。为保证申请人王涛的资金安全,按照惯例,对于办证过程中的资金运行,账号开立和掌控,资金的所有权等等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被申请人周口天平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牛卫杰向其出具了《承诺书》。
接受委托后,今运阳光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按照惯例将其业务转交给申请人王涛,由王涛按照约定进行操作办理。申请人王涛按照惯例,先将资金9800万元,转入实际上是自己开立、自己控制的名为牛卫杰的私人账户,然后将资金再行转入实际上是自己开立、自己控制的周口天平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正在进行转账操作的时候,意外发生,几分钟时间里,银行里面的所有信号突然被人屏蔽,再次恢复的时候正在操作的账户上的资金4428.26万元被贵院查封,并有一伙不明身份的人自称是周口市中级法院的工作人员向银行窗口递交查封令。
申请人认为:
一
二
三
四
五、这笔钱来源于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众多亲属,这是他们辛辛苦苦半生的血汗钱,也是他们的保命钱,丧失这笔钱意味着天塌了,他们会玩命的。到时候引起群体事件,谁都无法担当!
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依据法律的规定,动产物权以交付作为财产转移的生效条件。金钱动产支付在他人账户,并经交付人明示,他人实际控制,账户所有人才取得所有权。但是本案申请人一是没有明示;二是他人并没有取得控制权。
(2)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先行于法定交付方式。本案的法律规定的有因交付(交易,借贷,偿债,赠与)条件均不成立;认定申请人丧失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3)按照约定先行的原则,被申请人在《承诺书》里的约定,具有优于法定和高于一般法理的效力。
此致
周口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圆明园流失铜兽首追回之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