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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山西太谷县武家花园强拆案《行政诉状》刘洋律师

(2014-09-28 22:56:46)
标签:

房产

                        

原告:武暾,男,汉族19621222日出生(为原告秦晓杰之丈夫)。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42——5——3号。

原告:秦晓杰,女,汉族1964119日出生(为原告武暾之妻子)。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42----5-----3号。

委托代理人:刘洋。

圆明园流失铜兽首回归追索律师团首席律师。

全国文物保护与追索组织志愿者联盟秘书长。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被告:太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武晓花

第三人:山西田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太谷县人民政府拆迁已经确定为不可移动的文物行为违法。

请求贵院判令太谷县人民政府对于尚未拆除的部分不可移动文物立即进行保护。

请求贵院判令太谷县人民政府对于文物的损坏部分恢复原状并进行修缮。

请求贵院判令太谷县人民政府对于产权人进行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

事实及理由:

 该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地位及现行价值

晋中地区曾经流传着一个顺口溜:金太谷银祁县,铜榆次,不须看,平遥只是小买卖”,说的是明清之际太谷商家在晋商中的地位。

据史书记载:太谷县有名商家曹、刘、武、孟、杨五家,武家排名第三位。

武家在太谷县留下的历史遗产是名闻遐迩的“武家花园”。

“武家花园”的命运和他们家族一样,沉沉浮浮数百年,其中多少辛酸泪。

 产权的沿革及变迁情况。

解放初期,这片古宅被政府经租,后来发还。

发还之时,当地政府根本没有考虑对于古宅进行保护的问题,却是采用了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由直系亲属分别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因此这古宅被分割成许许多多的的产权。

鉴于上述情形,古宅保护其实无法有效实施。

由于原告下海经商,经济条件好转,2009年前后,就遵照先父的遗训重整武家花园。但难题是武家后人情况有别,意见很难统一。收购全部房屋,资金又显然不够,尽管如此,原告仍此志不移,乃采用各种方法进行保护,其中包括寻找开发商进行合作等等。

2010年8月,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经过努力,武家花园被太谷县政府确定为不可移动的文物进行保护。

 违法拆迁的事实的发生和本次诉讼提起原因。

武家花园所在的位置是太谷县南关,太谷县南关又是本地一个繁华地段,武家花园这个地方其实已经成了一块大肥肉。

与此同时,第三人山西田森集团有限公司也看上了这块地。自此,原告的保护与被告及第三人拆迁开发的战斗开始在这块地上打响。

在金钱和权利的撮合下,原告深感自己的力量微乎其微。

据说是被告方面经过集体讨论,出了一个什么决议以后,拆迁就开始了!被告动用一切力量,威胁利诱,软硬兼施,并且同时开始采用各个击破的策略,一些家境不太好的武家后人,很在意政府的补偿,高高兴兴拿了钱走人,纵然是原告说破嘴皮,也不顶用。

现在,武家花园绝大多数古宅已经夷为平地,只剩下原告所有的一个四合院!

面对着这种情况,退一步而求其次,原告只要求被告对于自己的四合院作为武家花园的建筑标本进行保留,将来把这里作为武家花园的纪念馆,也给武家后人留个念想。但是,就这个要求被告也不予答应,采用步步紧逼的办法,甚至扬言要采取行动。是可忍孰不可忍,不得已,乃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原告认为:上述规定,条条款款,历历在目。作为一级政府,本应以身作则,引领,示范,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但其目光短浅,毁坏了有价值的东西,追求了虚伪的政绩,干了一桩会令子子孙孙痛心疾首的事。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晋中市中级法院

 

                                    具状人:

                                    201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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