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关于张XX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的辩护词
(2014-06-26 07:01:44)
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采纳。
一
认定本案涉案金额4808090元的证据,仅根据所谓的证人的自我陈述,既没有其他人的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被告人又不予承认,是为孤证!依据孤证不能定案的一般法律原则,该项事实不能给予认定。
上述所谓的证人证言,许多和被告人具有利害关系。(比如作为控告人出现的马X一家)。因为被告人和他们具有经济纠纷,且曾出现过严重冲突,他们的证言缺少客观性,且缺少其他佐证,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包括高X明、陈X、张X芬等证人,皆属“污点证人”。所谓的“传销案件无被害人”的说法,客观上反映出此类案件的部分本质。鉴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证人”客观上存在推卸责任,夸大损失的可能
三
按照判决书第六页的说法:被告人领导组织传销活动,共涉及34人,涉案金额4808090元。这个数字不知是怎么算出来的?即使这个人数是真实的,那么34人乘以50800元,也是不满200万元,离判决书认定的金额还差得远。可见这个数字的得出,缺少客观性,真实性。是耐不得推敲的。
四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一
二
三
可见,以该数额作为认定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唯一关键证据,有失偏颇,缺乏公正,缺乏严肃性!
五
(1)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找到所谓的被告人的又一下线徐X兰、莫X民,没有他们的证言,此人是否存在存有疑问。(2)被告人的三个下线都已经查明,其中并不包括这个所谓的下线。因此,这个多出来的下线没有存在的依据。(3)这个事实的认定全凭莫X、袁X兰的推测:莫X:这个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我当三会经理的时候,收上来的钱交给一个张XX的老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徐X兰的上线肯定有一个是张XX,但是不是张XX直接发展的下线我就不清楚。袁X兰:这个我不是很清楚,但我后来就知道了徐X兰也上了老总,他自己老总就是张XX。问:你是如何知道的?紧接着袁X兰就说自己通过给她做饭中的观察,分析得出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
辩护人认为:认定徐X兰一线是被告人发展,其涉案数额算在被告人的头上有失公正。
六
我们看一看原来的法律规定,就知道无论按照应该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效的时间是2013年,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该法生效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被告人的处刑,要看依照旧法有可能的判决刑期,如果该刑期预计低于新法(即该司法解释),那么对于被告人处刑应该不高于新法。这个法律基本原则一定要遵守。
七
按照一般传销案件的具体结构形式和本次传销案件的结构形式,如果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至少被告人的上线、被告人的三个同一层级的“老总”、和被告人三条下线等等以此类推,几乎所有的人都构成犯罪。只是被告人由于仇人举报,才被绳之以法。本案惩罚挂一漏万,不应该对于其中一人揪住不放。这也应该体现出法律的起码的公平和公正。司法机关如果只对于倒霉蛋严惩不贷,而对于其他人放任自由,这是不是法律的悲哀?
八
影响全国的刘X言组织领导传销案,无论是涉及人数,还是涉及金额,还是社会影响,都远远大于被告人,可是龙华区法院在前一个月对其处刑才四年。相比本案被告人,那就是判的太重。
鉴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不应该适应情节严重,应该在五年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