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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关于张XX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的辩护词

(2014-06-26 07:01:44)

   刘洋律师关于张XX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的辩护词

 

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采纳。

一 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认定本案涉案金额4808090元的证据根据所谓的证人的自我陈述既没有其他人的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被告人又不予承认,是为孤证!依据孤证不能定案的一般法律原则,该项事实不能给予认定。

 二 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效力应该打折扣

上述所谓的证人证言,许多和被告人具有利害关系。(比如作为控告人出现的马一家)。因为被告人和他们具有经济纠纷,且曾出现过严重冲突,他们的证言缺少客观性,且缺少其他佐证,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包括高X明、陈X、张X芬等证人,皆属“污点证人”。所谓的“传销案件无被害人”的说法,客观上反映出此类案件的部分本质。鉴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证人”客观上存在推卸责任,夸大损失的可能 。故对于此类证言,应该具体分析,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直接依据。

 确定涉案金额4808090元缺乏事实依据。

按照判决书第六页的说法:被告人领导组织传销活动,共涉及34人,涉案金额4808090元。这个数字不知是怎么算出来的?即使这个人数是真实的,那么34人乘以50800元,也是不满200万元,离判决书认定的金额还差得远。可见这个数字的得出,缺少客观性,真实性。是耐不得推敲的。

四 以这样的数额认定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可见,以该数额作为认定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唯一关键证据,有失偏颇,缺乏公正,缺乏严肃性!

 认定兰、莫民、莫、袁是其下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找到所谓的被告人的又一下线徐兰、莫,没有他们的证言,此人是否存在存有疑问。(2)被告人的三个下线都已经查明,其中并不包括这个所谓的下线。因此,这个多出来的下线没有存在的依据。(3)这个事实的认定全凭莫X、袁X兰的推测X:这个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我当三会经理的时候,收上来的钱交给一个张XX的老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徐X兰的上线肯定有一个是张XX,但是不是张XX直接发展的下线我就不清楚。X:这个我不是很清楚,但我后来就知道了徐X兰也上了老总,他自己老总就是张XX。问:你是如何知道的?紧接着袁X兰就说自己通过给她做饭中的观察,分析得出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辩护人认为:认定徐X兰一线是被告人发展,其涉案数额算在被告人的头上有失公正。

  法律适用的辩护意见。

我们看一看原来的法律规定,就知道无论按照应该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生效的时间是2013年,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该法生效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被告人的处刑,要看依照旧法有可能的判决刑期,如果该刑期预计低于新法(即该司法解释),那么对于被告人处刑应该不高于新法。这个法律基本原则一定要遵守。

七 传销组织里面的涉案人员涉嫌广泛的犯罪,对其中一人惩罚应该适可而止。

按照一般传销案件的具体结构形式和本次传销案件的结构形式,如果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至少被告人的上线、被告人的三个同一层级的“老总”、和被告人三条下线等等以此类推,几乎所有的人都构成犯罪。只是被告人由于仇人举报,才被绳之以法。本案惩罚挂一漏万,不应该对于其中一人揪住不放。这也应该体现出法律的起码的公平和公正。司法机关如果只对于倒霉蛋严惩不贷,而对于其他人放任自由,这是不是法律的悲哀?

八 相比别的案子,对被告人处刑太重

影响全国的刘X言组织领导传销案,无论是涉及人数,还是涉及金额,还是社会影响,都远远大于被告人,可是龙华区法院在前一个月对其处刑才四年。相比本案被告人,那就是判的太重。

鉴于上述情况,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不应该适应情节严重,应该在五年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谢谢。

                          辩护人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

                                 2014.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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