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建华死刑复核补充辩护词
(2014-06-22 08:28:37)曲建华补充辩护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再审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理由再次发回重审。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根据其“指导意见”的规定,2011年9月19日在把已经发回重审过的案件再次发回重审违反本院的规定。
请最高法院在审查时注意这一点。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
刘洋律师:
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
徐钊才律师:
20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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