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这桩荒唐交易,荒唐判决公布于世
(2014-01-02 21:17:52)新拍案惊奇:借他人名义买房,他人趁机将房转卖,在买卖双方刚刚进行网签时被发现,并进行制止。买房的一连串行为是善意的吗?能不能保护“善意交易”;最终是保护买受人,还是保护物的原始所有人。
一
2010年8月,原告因个人银行信用有问题无法贷款购房,委托友人王晓天(身份证号:330921198404180014)以其自己的名义在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305号八区购房一套,该房产当时价值135万,其中首付83万以及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税费共计90万全部由原告支付,其余52万以被告王晓天的名义向中信银行贷款,并在原告所有的中信银行的信用卡里每月划扣还款。虽然房产证办理在被告王晓天名下,但购买该房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支付,被告王晓天分为没有支付。后原告要求被告王晓天尽快将房屋过户的原告名下,但被告王晓天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2012年8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王晓天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以124万的低价进行网签!并查明买房人即本案被告王海坤。原告立即知会买房人,交易被暂时中止。但其后被告王海坤却以王晓天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将王晓天告上西城区法院。为保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原告当即申请法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该院装聋作哑,坚不允许。原告只好以王晓天作为被告另行启动确权之诉,被告王海坤知晓后,要求参加诉讼,被法院追加。本案经一审二审,驳回了原告的确权请求。
二 被告王海坤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有重大过错。
即便是本案被告王海坤在开始交易时不知道内情,但在购买过程中存有重大过失。(1)面对如此巨大的财产交易,他竟然可以偏听偏信,竟然可以不询问居住生活在那里的原告?(2)在原告告知他的时候,才刚刚进行了网签,并且只付了首期款,原告对此提出强烈的异议,勒令他们立刻中止交易,如果当时他及时中止交易,不会给任何人造成损害。(3)他的坚持买卖的行为,不能说出于善意。他明知自己的利益是建立在别人的重大痛苦之上,他放任和追求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后果,用意十分恶毒,完全于善意无关。(4)当时的房产价值已近160万,他却以128万的价钱购得,价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其支付的不是合理对价。
三 被告王海坤对于涉案房屋并没有“善意取得”。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适用上应作如下理解:(1)······(2)·····(3)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为生效要件。
上述北京高院的规定是新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导北京市各级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有关此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依据,此依据应该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贵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却公然违背此规定,错误的适用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
(1)在民法领域,“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促进交易”和“保护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要解决的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前者近似于一种法律原则,后者是一种制度。(2)一审法院所谓的保护“善意交易”是不正确的。交易只有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交易没有善意和恶意之分。而且非法交易是不应该受保护。一个交易行为从邀约承诺到全面履行,这中间会有许许多多的环节,充满着障碍和风险;其中包括无效代理,价格变动,恶意违约,不可抗力,履行不能,不安抗辩等等,哪一种情形都可能导致合同失败。请问,你怎么保护“善意交易”?(3)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早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制度,我国《物权法》是滥觞之作。但无论哪个法律,保护善意取得还是保护物的原始所有人,都是两个互相纠结的法律问题,稍不注意,就有失公平!这有点象切肉,你刀口一偏,就把别人的权利切掉了。因此,善意取得的所要满足的条件必须是明确具体的,这一点北京市高院做到了。在《规定》的(4)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为生效要件。就做了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对他的下属法院肯定有约束力。
五 ,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时的做法违背常理,原告怀疑这里面存在着权钱交易。
一、一审法院在王海坤起诉被告王晓天时,明知这里面存在着厉害关系人,按理理应主动追加厉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是她不但装聋作哑,想糊涂官司糊涂盼。更有甚者,在厉害关系人知晓开庭时间,站在法院门口,他们还竟然硬着头皮开庭。后来逼得原告只好到处控告且被动启动确权之诉。
二 二审法院在送达判决书的时候更是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他们竟然在王晓天和王海坤两个人领取判决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不给原告发判决书!在西城区法院恢复审理他们两个人之间的房地产买卖纠纷,并且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重新开庭审理,直到他们重新拿到了判决书(或者是调解书,反正原告至今也不知道法院怎么处理的,只是知道房屋已经被他们通过法院过户了),而原告才拿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驳回我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光天化日之下,法院竟然还能“排除了原告这个障碍”的情况下顺利开庭,顺利判决。
三在判决书生效以后,就在王海坤向王晓天支付的最后一笔30万购房款的时候,王海坤认为这笔钱应该支付给原告,但是本案的法官却指示王海坤向王晓天支付。现在可好,原告至今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房子却被别人过户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他们到底还有没有王法?!
六
原告是北京户籍居民,早先倾其所有,在房价还算不太高的时候买了这间房屋。该房我视为生命!当时,我已经对被告王海坤明确告诫:我将和房屋共存亡!现在房价高企,原告孤儿寡母,失业在家,无力重新购房,无论是保护“善意取得”还是“保护原始所有人”,都无关紧要。人的生存权高于一切!同时,对我来说,房子比我对生命还要重要,因为我把这个女儿接到这个世界上,我要给予她一个起码的生存条件,我不可能让他露宿街头。
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提出撤销原生效判决书的诉讼,请依法准许。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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