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官告民被胁迫所签订的合同请求变更”民事诉讼答辩状
(2013-12-17 09:24:13)按: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取得胜诉难。官告民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较为少见。此案诡异之处不仅仅是砀山县法院受理了自建院以来的第一次官告民的诉讼,还在于政府诉讼的请求竟然是说:“官受民胁迫,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于是,请求法官大人居中裁判,变更这个显失公平的合同。老虎说受了羊的欺负,傻瓜都会笑掉下巴。但是,这场诉讼的可以肯定的地方是:政府开始知道拿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这似乎比用警察保护自己更值得肯定。
答辩人:
被答辩人:砀山县财政局。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理由:
一,胁迫之说不成立:
(1)强调被胁迫违背常理。
强大的政府,有权有势;弱小的居民,无权无势。老虎说受了绵羊的欺负,傻瓜都会笑掉下巴。
(2) 被答辩人在诉状的陈述是不真实的,原告被胁迫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有证据表明,答辩人去北京上访的时间是2013年 4月25日;去省城上访的时间是2013年6月4日;去宿州市上访的时间是2013年5月27日。而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2011年9月30日。到底是“胁迫”在先还是合同在先一看便知。
二,即便是胁迫事由成立,被答辩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时效已经超过。
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依照法律,这个时效非一般时效,是除斥期间,是没有中断和中止的。自合同签订(2011年9月30日)到被答辩人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两年期限,其时效已过。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双务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违约惩罚条款是公平的。
按日加罚每平方7元的的条款约定并非空穴来风,是有其原因的!这个原因请法庭注意;在双方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七条:乙方应该在本协议签订的七日内腾空房屋交指挥部统一拆除。逾期未搬家的,每日加罚每平方米7元,此罚款从补偿款中扣除。两个合同对照来看,约定的违约惩罚条款是对等的,对等的条款是平等的,平等的条款怎么算是“显失公平”?
四,指明要求判决,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请求是不应该被采纳的。
既然是民事诉讼,诉讼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平等是主体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居中进行裁判,服从、尊重第三方不仅仅是礼仪,也是一种态度。在诉讼中,我们大概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诉讼请求:他的变更不是在陈明理由后直接交由人民法院法官自由裁量,而是直接提出一个具体的数目,要求法官据其判决?好一个霸道的诉讼请求!但凡稍有尊严的法官,都不会被其制约,但凡有尊严的法院,都不是任人摆布。此案怎么判,我们拭目而待。
五,政府的赔偿是可以转移的赔偿,并不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从被答辩人诉状可知,政府向答辩人违约,是由于华润置业有限公司向政府违约造成。因此,按照违约应该给予赔偿的规定,政府如果向答辩人赔偿,其赔偿所造成的财政损失,应该由华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政府的赔偿是可以转移的赔偿,政府的损失是可以转移的损失。因此,判决政府赔偿答辩人损失,不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六
有证据表明,诉讼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砀山县人民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在合同甲方位置盖章签字,故本合同应该理解为砀山县政府为共同的合同甲方。因此,合同甲方连同起诉的四个原告,应该有五个原告。四个原告起诉,是遗漏当事人。遗漏当事人的诉讼应该给予驳回。
另外,被遗漏的当事人,非寻常当事人,其身份乃四个原告的上级单位。依照行政机关的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级当事人的诉讼意思,若上级当事人不承认或者不追认,其诉讼该是无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该是无法执行的。故无上级当事人诉讼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驳回。
此致
砀山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