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配合拆迁断脊人向宿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3-11-05 01:07:35)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姬广友,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
住址;安徽省砀山县城关镇东关大街队人民东路185号1——39
联系电话:15551102108
申请人:许雪玲,女,汉族,
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赴法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中国律师团首席律师)
联系电话:13511034119
被申请人:砀山县人民政府。
地址:安徽省砀山县城区。
申请事项:
因被申请人委托的机构违法暴力拆迁,致使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特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受理,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如下:
一
二
三 勒令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姬广友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四 勒令被申请人对被违法暴力拆迁的房屋、院落恢复原状。
五
勒令被申请人对被违法暴力拆迁造成的毁坏财物进行赔偿,赔偿价值:
事实及理由:
201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以其设立的临时机构“砀城大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发布《关于东升南路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
2013年9月
2013年9月
在异议协商过程中,2013年9月
在申请人被强行带离期间,申请人所有房屋、院落被用挖掘机推倒,所有财物全部被埋。
申请人认为:
一 被申请人公布的项目并非公共建设项目。
二 对申请人补偿太低。
不管是公共建设项目还是商业经营项目,即使是合法的征收,申请人所得补偿,也应该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被申请人却不顾国家法律,全然不考虑被拆迁人会因为这次拆迁丧失巨大利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即便是被征地农民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 申请人此前的宅院的出租收入因素应该给以充分考虑。
申请人夫妇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又加上一无所长,此前的承包土地失去后,过去一段时间内,全凭该处房屋和地租的经营维持生计。按照现在的拆迁补偿方案,商用宅院补偿金不足十万元,即每平方不足七十元,也仅仅是该处土地租金的二三年收入。此征地补偿方案将使得申请人“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做不到 “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 即使是上述三条均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被申请人此次拆迁行为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被申请人是怎么做的呢?
他是先暴力强拆,再逼签协议,协议签下了还不知能不能得到补偿呢?
他是随意断电,随意抓人,随便打人,随便毁物,随便推到房子。
他是根本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唆使,默许被委托单位暴力拆迁。
五 即使是上述四条都做到,在申请人愿意配合征收的协商过程中,对于并不是“钉子户”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也不应该采取野蛮粗暴,打人毁物的方法进行拆迁。
申请人原来并不十分了解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为响应政府号召,虽知道自己明显吃亏,但仍打算放弃异议,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双方大体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原来双方当面丈量的房屋面积,其深度突然被少算了半米,申请人乃提出质疑。没有料到,被申请人所委托的人仗势欺人,蛮横无理,丧尽天良,竟然如此草菅人命,在当天晚上打人毁物,推到住房,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可忍孰不可忍!!!
鉴于以上情况,特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据此,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此致
宿州市人民政府
赔偿申请人:
2013-11-4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砀山县大建设指挥部文件
土地权属证明书
被强拆建筑物及院落示意图
1995年租赁合同
关于东升路东侧与人民东路南侧交叉处住宅拆迁诉求
坑的历史形成原因(证明)
徐州医学院病例
损毁物品清单及价钱
医院收费证据
被损毁房屋照片
病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