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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县王书文诈骗案有关涉案人员 法律地位和涉嫌罪名的     法 

(2013-01-22 2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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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陵县王书文诈骗案有关涉案人员 法律地位和涉嫌罪名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壹)涉案人员的所得“高利”的法律评判。

A非法利息(高利贷)和合法利息的区别: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换言之,超出部分就是非法利息,民间称之为“高利贷”。

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C 利息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

依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D 结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借人获取的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利益,受害人可以循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要求出借人“返还不当得利”。若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如果在收取高利过程中,采用了胁迫手段,也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自己支付高利的行为无效。或者直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

(贰 )对于上述四人的获取的非法款项能否追缴的法律评价。

A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2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追缴赃款赃物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B 分析本案,结论如下

1王书文的行为,已经被公安和检察机关认定为诈骗,他从被害人处取得的财物应被视为赃物,应该一律追缴。其追缴问题,适用上述两个规定。

2 而上述四人,从王书文处获取此笔款项的方式是“源于非法债务”,故依据“两高”司法解释,此笔款项是:应当依法追缴的。

3 所谓善意取得,一定是合法取得。

“高利贷”的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述四人的“高利贷”所得,属恶意取得,依据“公安部的通知” 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何况,王书文至少有证据证明,上述四人中间,有人以暴力相威胁。这更不能算是善意取得。

4 结论是:

对于以上款项,公安机关具有追缴权力(相对于被害人来说,这就是义务)

 

(叁)上述四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以及涉嫌的罪名

A 上述四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该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

1 法条所说的“明知”,应该包括“应知”。这是明知人不承认自己“明知”,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的社会经验,推定行为人为“明知”。比如,一个价值十万元的二手车,你花了3万元买回来了。就可以推定为“明知”。

2 结合本案,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非法利益,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王书文会在胁迫之下通过非法手段(比如通过诈骗方式),从他人手里获得款物。或者王书文已经告知行为人此笔款物的来源于非法,或者行为人通过其他途径知晓,推断王书文款物来源于非法,司法机关即可推定为“明知”。

3  赃物犯罪要求行为人对赃物有明知,这是一个总的要求,具体到不同形式的赃物犯罪的行为时,还有一个时间上的要求。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讲,因为这种行为具有继续犯的性质,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形式,可以是在行为开始时,也可能是在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只要行为人在明知是赃物之时或以后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就可构成此罪罪。

至于在行为终结之后才明知,若主动交出或者在司法机关追缴时交出,即不构成犯罪,若继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拒不交出,则仍然构成此罪。

4 结合本案,上述四人则有可能在行为开始时,也可能是在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已经知道了此笔款物来源于王书文的非法所得,若此,该四人已经构成犯罪。最次,在行为终了的当下,上述四人已经确知自己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如果在公安机关追缴时仍然拒不交出,则已经构成犯罪。除了自己应付刑责,公安机关也可以采用强制手段予以追缴。

B 上述四人也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该法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此要说明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可以是现职,也可以在退休、调离后的一段时间内。

上述四人也可能触犯刑法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结论:上述四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十分巨大,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该以犯罪进行立案,逮捕起诉。

 

以上为王书文涉嫌诈骗罪案件及其相关案件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供有关司法机关参考。

 

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

  洋律师      13511034119                    

史立文律师      13521083312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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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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