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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上 诉 书    《震撼海南楼歪歪事件刑事审判向社会曝光》

(2012-05-04 0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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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刑  事 上 诉 书

案情回放:2000年前后,海南被国家宣布为“国际旅游岛”后,全岛房价飞涨。随之而来的是,海南全岛城市范围的各种小产权房加速兴建,一时间,全岛变成了一个大建筑工地。下面,引用一个媒体报道,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告诉大家。 本报曝光“楼歪歪”违建牵出腐败案一审开庭

  拔出萝卜带出泥。本报率先曝光的龙昆南19层违建“楼歪歪”富景苑一事经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查出腐败行为。2月8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龙华区检察院对包括业主、龙华区住建局一工作人员在内的三名男子分别以行贿罪和介绍行贿罪提起公诉。

  68万元“保护费”找“保护伞”

  据了解,被告人曾某是福建人,系违建富景苑业主。被告人杨某是广东人,原为海南逸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罗某是杨某的老乡,原海口市龙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龙华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2日,曾某受其妹夫刘某委派与海口市道客村村民林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刘某出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购买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西侧的424.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向林某支付了人民币230多万元的土地款,还有15万元的土地款尚未支付。

  购得该块土地后,由曾某负责该项目的开发。2010年5月该楼开始动工,取名富景苑,原计划建设一幢16层的住宅楼,后来盖到了19层封顶.该项目并没有向海口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报建手续。

  起诉书称,为了保证该项目的顺利进行,刘某与曾某找到被告人杨某,让他出面疏通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关系,以保证该项目能顺利建成。杨某满口答应,但提出需要人民币68万元用于行贿给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010年6月13日,曾某将人民币68万元转到杨某的工行账户上。

  公务人员为钱帮忙疏通关系

  于是,杨某找到在海口市龙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的罗某,让其出面疏通关系。罗某答应找人帮忙,但提出要48万元人民币用于行贿。2010年6月份,杨某将48万元现金交给罗某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从曾某给其的68万元中截留了20万元。

  根据检方指控,曾某用23万元帮杨某找人疏通关系,自己截留了25万元。包括龙华区城管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名人员收受赃款,在案发后分别向海口市纪委、龙华区检察院退赃。2011年3月,富景苑项目顺利完工。

  被告人当庭忏悔请求轻判

  案发后,罗某向龙华区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龙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分别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擅长贪污贿赂类案件的律师、来自于北京的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刘洋为曾某辩护。他认为,这个案件不是共同犯罪案件。事前被告人没有共谋,事后也没有联系,且没有共同的犯意。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三罪分别列明在单独法条,各自构成单独犯罪。刘洋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单独处刑,不考虑其他涉案人员的罪名、动机和刑期长短。他认为,曾某的行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为了进一步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并主动拆除楼房,给国家节约了大量资源,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当天的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在庭上做出了忏悔。

  新闻回放

  ●2011年6月2日,南国都市报刊发了《网友曝19层违建建成“斜塔”》的报道,率先披露了海口19层违建“富景苑”建成“楼歪歪”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1年6月2日,海口市城管部门发出《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告》,责令“富景苑”业主林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违建。

  ●2011年6月3日,南国都市报刊发了《自己抽水发电建起19层歪楼》的报道,违建富景苑被勒令7天内自拆,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发出《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告》并对其进行断水断电,却发现违建业主自己抽水发电建起19层歪楼。

  ●2011年6月4日,媒体报道称司法部门介入调查19层“斜塔”一事。

  ●2011年6月9日,媒体报道称被戏称为“楼歪歪”的富景苑准备自拆。

  ●2011年11月14日,媒体曝光“楼歪歪”事件牵出城管受贿。

  ●2011年12月17日,富景苑的原址上,19层的违建如今已经夷为平地,拆迁工作完毕。(记者纪燕玲实习生袁倩)

     

                             刑  事  上  诉 

 

 

上诉人:曾庆荣: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

上诉人曾庆荣,因不服龙华区人民法院(2012)龙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乃依法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轻改判上诉人。

上诉请求:1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上诉人在侦察阶段被非法拘禁期间因被刑讯逼供所做的供述。

         2 查明和确认上诉人是受介绍贿赂人误导和欺骗而被动的提供可用于贿赂的款项的事实,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

         3 查明和确认本案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所造成的的社会危害性,已受到的社会惩罚结果,从而公平、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确定各被人告的刑期。

         4 评估上诉人的各方面情形,确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5 明确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到底是涉及一罪(介绍贿赂)还是触犯两罪(介绍贿赂和诈骗)。

         事实及理由:

         1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为       日,而按照法院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供述证据之中,笔录纸上所记载的时间却是     

此类笔录证据的形成,既不是依法传唤(没有传唤证明材料),又不是合法强制(没有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之合法证明)。

结论是:此期间的上诉人被拘禁行为是非法的。

依据法律的规定,上诉人被拘禁期间的所有笔录的形成过程,必须由办案机关提供全程的、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证明。

上诉人希望办案机关能够提供在此非法拘禁期间、上述证明形成过程的全部录音录像证明。否则,上诉人拟按刑讯逼供进行辩护,以期人民法院对此证据进行排除。

        本行贿罪的犯意的形成过程,到底是上诉人主动所为,还是由于受介绍贿赂人的欺骗,被动支付贿赂款问题。

依照龙华区法院认定的事实,确定是上诉人寻找杨海涛,指示其进行贿赂。此判断违背常理:试想一想,没有其人的主动介绍,和违背事实的承诺,上诉人能够主动的把钱向其交付。须知,钱是上诉人的,钱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一个人的着力引诱,谁也不会把钱轻易的交付别人。

从以后查明的事实可知:其人根本没有能力办这些事。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他之所以这样做,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上诉人的财产。

事实上,如果没有以后的阴差阳错,这笔钱早就装进其人的口袋里了。

另外,杨海涛一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上诉人的有关供述,有一些是来源于非法证据,更多的 是听说来的,作为传来证据的本身的证明力应该是有限的。

因此,在本案中,上诉人一方面作为贿赂案件的涉案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一方面作为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应该引起社会的原谅和一定的同情。

        关于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事实上已经接受的各种惩罚,和法院的惩罚是否公平问题。

  由于人所共知当前的社会现状;由于海口市私人住宅全部停止报建的具体情况;由于许多人事实上也在盖着这些违章建筑;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撺掇,被告人一时糊涂,拿出自己的血汗钱进行贿赂,被告人知罪悔罪,甘愿接受应有的惩罚。但是,人民法院应该对我有个恰当的评价,至少应该确定我没有太大的主观恶性。

  相反,对于另外两个被告人,明知行贿受贿触犯法律,在意图非法占有上诉人的金钱的卑鄙目的的驱使下,编造虚假情节,隐瞒事实真相,分别触犯了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其主观恶性明显大于上诉人,而其刑期和刑罚执行都明显轻于上诉人。

  上诉人虽然实施了危害性社会的行为,但,违章建筑被自行拆除,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虽然实施了行贿的行为,但并未干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施工过程依然被多次制止,最终直至被拆除。因此,上诉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人民法院应该对我有个恰当的评价。

  而另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职务廉洁性,又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利,其社会危害性显然要比大的多。而对上诉人的判决却如此之重,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显失公平。

  关于各被告人事实上已经接受的各种惩罚问题。

  上诉人虽然对于加盖违章建筑和行贿具有过错,但事实上已经接受了沉重的惩罚。(1 )建筑物被拆除。这其实是因为别人的过错,别人借刀杀人,上诉人是运气太差。(2 )买地款已经支付,但土地没有获得。(3 )人已经羁押很久,身心受到很大的摧残。(4)不但用于行贿的钱被没收,而且被诈骗的钱也被没收。(5) 部分受损坏国家利益已经通过没收款项的形式得到补偿。

相比上诉人,另外两名被告人受到惩罚的情况要好得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显失公平。

 4 评估上诉人的各方面情形,确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问题。

依据一审法院的结论,认定上诉人属于初犯,认真态度好,并且主动拆除建筑物。得出的结论应该是,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另外两名被告都适用了缓刑,上诉人不适用缓刑于法无据,且违背事实。

5 明确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到底是涉及一罪(介绍贿赂)还是触犯两罪(介绍贿赂和诈骗)。

首先声明,追究犯罪,不是上诉人此次上诉的主要目的。即便是他们骗我钱财,上诉人也曾经放过他一马。问题是,他们并不是知错改错,相反,还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结果他们自己在判决中获得好处,是建立在别人受到更大损失的基础上。

因此,上诉人认为:公诉机关公诉遗漏罪行,人民法院应该依法纠正;两个机关偏袒一方,至少也能让另一方勉强接受。如此判决,上诉人是决计不服的,因此,特依法提出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次上诉的提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由辩护律师代为提出的。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曾庆荣

                                                                                          签字人,辩护律师:

                                                                                             2012.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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