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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福宫办会所,何必大惊小怪!
岳瑞芳,你好?
关于你要采访的问题,我拟了这篇小文,给你发过去,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涉及到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及古建筑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旅游场所外,必须作为其他用途的有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两处,分别为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二十三条: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旅游场所外,如果必须作为其他用途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实施条例限定了文物单位收入的使用范围。
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涉及两条;分别是第十六条第三款;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文物保护单位所得受益应当用于文物保护。第十七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旅游场所外,如果必须作为其他用途的,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且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危害文物安全。
纵观上述所有法律规定,三个原则可以确定:1 可以合理利用;2 必须作为其他用途的,必须审批;3 所得收入,用于文物保护等相关开支。
依此标准,我们衡量一下故宫博物院的所作所为,就不难得出结论了。
首先,利用必须是合理的。
“开辟为私人会所”。笔者认为,这种利用,不能说十分合理,但也不能说不合理。
首先,一般来说,他不会损坏文物,而且会所还算一个高雅场所。当然会所的人员构成,还要由得人们评说。
“必须作为其他用途”。这个会所作为其他用途,很难说是必须的了。当然,如果国家因为国务需要开辟为类似组织,那就是“必须”的了。
最后一点,“收入用途”。这一点只有故宫博物院知道了。
另外,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出现,倒是引起了人们的沉思。
1 故宫博物院的作为,说明社会有这种需要,社会有需要,给不给满足?
2 如果给以满足,国家增长了收入,社会进行了消费,民众得到了满足,这是一石三鸟的好事,何乐不为?
3 这些年来,我们的文物单位对于文物的合理利用做的怎么样?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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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想象:全国人们,包括北京人民,来到这个历史古都。坐在皇家宫闱的某个角落喝一杯咖啡,当然最好能来一顿满汉全席;夜宿万里长城的某个箭楼,在清风朗月之下,体会思古之幽情;或者在达官贵人的戏楼里听半场戏;在夕阳的落日下攀爬一下红漆大门口
笔者希望,我们的某个人大代表,能够引起注意,搞出一个提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