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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国宝追索组织志愿者联盟最初纲领

(2009-04-05 17:00:20)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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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国宝追索组织志愿者联盟最初纲领

【2009年3月3日西班牙会议制定】

1-1          首先,鉴于我们国家的曾经苦难!和因此而流失的众多文物。因为今天,公义需要伸张,权利需要恢复,公道需要实现。因此认为:国宝追索虽是个长期的工程,但着手工作应是刻不容缓的。联合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创立此联盟,共同推进其事业是非常必要的。

1-2          其次,鉴于世界的普遍法制化进程和近现代文明的发展,以及沟通和对话,协作和互惠已成为必然趋势。鉴于经济全球化和WTO的门户开放及国家和地区的广泛合作,以及上述范围内竞争的出现。鉴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新情况的出现,以及全球危机所导致的经济危机及亟待需要建起新的经济秩序,因此各界的特别是法律界跨国联络和组合成为必要和可能。

1-3          鉴于我们有着共同的背景和对共同背景的认可、热爱、感激和自豪而产生的共同理想和追求。

1-4          鉴于文物追索的必要性、艰难性、长期性及信息互传的及时性和信息享用的广泛性以及工作成本、效率、效果的需要。

1-5          以及法务人员个人交流和交际,互惠和协作的需要。依据发起人的建议,成立本联盟。

1-6          本联盟追求各国、各种族、各民族的一律平等。本联盟排斥一切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

1-7          本联盟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如在中国注册应接受其管理和领导。

1-8          如国内注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考虑在港澳或外国注册,但不管在何处注册,其总部均设置于中国北京。

二、设立的宗旨和内容

2-1  本联盟的建立,根据本最初纲领。

2-2  本联盟于政治无关,但须依据各国法律开展工作。

2-3  本联盟由各国(包括中国)华人知名法务人员、侨领、企业家、各界名人和其他人士中具有公益事业心的人员组成。

2-4  本联盟的最高领导由理事会选举决定,理事由会员选举决定。                                   

2-5  本联盟根据情况设名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2-6  本联盟可接受赞助和捐赠。

2-7  本联盟赞助费、捐赠费的使用,应于公开,接受监督,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侵占,挪用和浪费。

三、其它事项

3-1  本纲领为暂定纲领,正式纲领应由全体会员会议制定。

3-2  本纲领设中英两种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3-3   申请入盟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填写完毕后,身份一经确认即为正式会员。本表如是电子文本,申请者填写并将签名的电子文本发送至受理人之日起即为提出申请;受理人回复电子文本发出时即为同意加入。

3-4  本会拟在北京设立办公机构并设专职秘书长一人。本办事机构可视为每一会员在京的办事处。并为其工作,旅行,联络,交往提供方便。

四、备案登记

4-1  本会要在各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注册或登记或备案。

4-2  各国注册登记备案的名称应为:“全球国宝追索组织志愿者联盟XX国分会”。在与所在国法律有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变通。但变通后的组织仍为本会的下属组织。

4-3  如无须注册登记,须自觉备案。

4-4  自觉接受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的监督、领导、指示和帮助。

五、会员信条

5-1  时刻准备接受我们共同的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加入者可保留)的招唤和指示,并为之服务。

5-2  以公益活动必须的较高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得违背联盟宗旨和追求,对外表述观点一致,接受联盟领导指派,发挥特长,努力工作,实现目的。

5-3  背叛祖国或发表有害祖国的言论或从事有害祖国的行为或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纲领者,可以除名。

5-4  本会会员在工作、生活、旅游、交际中遇到困难,会员之间应给予帮助。各国分会亦应提供相应帮助。

5-5  各国成员首先加入本会者,应视为本国分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有权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须报总会审查后生效

5-6  联盟的最高实际工作领导称为首席执行官,各分会的最高实际工作领导称为分会首席执行官。上文2-6所述名誉主席和副主席均为虚职。由德高望重人士担任。

5-7  联盟的常设机构为联盟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人。

5-8  正式纲领的制定需待全盟成员大会共同制定。

5-9  试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应由各方临时协商,确定实施方案。待召开全盟成员会议时正式列入纲领。

5-10本纲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法务人员特别约定

6-1 各国法务人员参加本会者,凡参加本部分的,除遵守上述条款以外,还需遵守本部分约定。

6-2  如在递交申请书时未特别声明不参加本部分,视为默认参加。

6-3  参加本部分的各国法务人员,均自动加入“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组织”自动成为其网络成员。

6-4  网络成员有权获得 “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组织”。联络名单。

6-5  网络成员有权使用“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组织”名称和徽标。

6-6  网络成员有权使用“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组织”在京的会馆。

6-7  网络成员跨境工作时,如请求所在国成员帮助,所在国成员应给以帮助。

6-8  任何网络成员承接收费案件,均可按照“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组织”名单的指引,联络其他成员。

6-9  网络成员之间分配服务费,若无特别约定,承接案件和承办案件均已五五分成{各按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分成}。

6-10  本纲领不禁止网络成员之间签定更为具体的其他协定。

                                                     公元2009年3月3日于马德里

­­­                                    3月29日北京筹备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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