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秋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刑法学(1) 试题
(2015-12-30 2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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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刑法 |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秋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刑法学(1) 试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
3分,共24分)
1、各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有(ABCD)。
A.属地原则
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C)。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3.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BCD)。
A.社会公德的要求
4.我国刑法规定巳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B)处罚。
A.从轻
5.犯罪既遂是指(D)。
A.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6.某甲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经(D),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A.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7.缓刑适用于被判处(BC)的犯罪分子。
A.管制
8.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B)以后,可以假释。
A.十年
二、填空题
9.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有三种,即(对前段的不重)或者(对前段的限制)或者是前段的例外。
10.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3.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周岁)
1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5.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 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8.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后,不再追诉。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9.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0.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2.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23.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答: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2)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是年满18周岁的人。此为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5)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
24.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定。(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
五、案例分析 (16分)
25.案情:
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韩某于 2014年 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人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井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本案中,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
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井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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